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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受理的申請人曾永波、陳麗、王倫香、莫珠琳、吳嘉淇、陳苑蘭與你單位之間關于勞動報酬等爭議一案(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411、2412、2413、2414、2415、2416號)結果如下:
一、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411號:1.被申請人應當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曾永波支付工資4000元;2.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二、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412號:由于申請人陳麗收到本委的開庭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視為申請人已撤回仲裁申請。
三、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413號:由于申請人王倫香收到本委的開庭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視為申請人已撤回仲裁申請。
四、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414號:被申請人應當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莫珠琳支付工資6040元。
五、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415號:被申請人應當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吳嘉淇支付工資4580元。
六、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416號:被申請人應當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陳苑蘭支付工資4095元。
因與你單位無法取得聯系,本委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411、2414、2415、2416號)及《撤訴通知書》(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412、2413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5室,郵編:516006,聯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