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4〕第C16號
當事人:
名稱:東莞市超鵬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MA542APK04
法定代表人:鐘超鵬
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洪梅鎮洪梅烏沙文明路六巷23號101室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對招用童工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于 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5日違法招用三名未滿16周歲童工,并將三名童工派遣至惠州市前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做普工。三名童工招用情況分別為:
童工吳*健持假身份證復印件于2024年11月4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11月5日,因此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吳*健的時間是2天。
童工陸*裕持假身份證復印件于2024年11月4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11月5日,因此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陸*裕的時間是2天。
童工李*慶持假身份證復印件于2024年11月5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11月5日,因此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李*慶的時間是1天。
你單位在招用人員時,未嚴格核查入職員工的身份證件,導致造成違法招用童工的事實。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勞務派遣協議書》《入職登記表》《考勤表》《詢問筆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 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4〕第 C0353 號)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 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 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 位)均不得招用不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的規定。
我局于 2024年12月1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 由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 5000 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 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在2024年11月14日前改正違法行為,改正內容和要求如下:結清童工的勞動報酬,限期內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由你單位承擔。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 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 (¥150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