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深精密機械(惠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請人葉平安、胡錦鴻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310、2311號)。本委已于2024年12月31日對上述案件作出裁決。
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310號裁決結(jié)果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葉平安支付2024年7月至2024年8月期間的工資共計人民幣11421.14元。
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311號裁決結(jié)果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胡錦鴻支付2024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間的工資差額1953元。
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310、2311號),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qū)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5室,聯(lián)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