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4〕第B13號
當事人:
名稱:惠州市國裕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555JLJ9J
法定代表人:李曉軍
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惠風西二路33號愷新家園3#樓1層06、07號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對你單位招用童工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于2024年9月14日,招用童工車應光派遣至廣東省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益發電子(惠州)有限公司,工作至2024年10月10日,共計工作27天。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行政處罰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4〕第B13號),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的規定。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的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處罰裁量檔次。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以及《關于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加大對非法使用童工的處罰力度,嚴格執行處罰標準和執法紀律……在具體處罰中,對使用童工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人民幣伍仟元(¥5000)的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 系 人:陳嘯,聯系電話:0752-3278510
單位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277號人才服務大廈一樓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