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占領:
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受理的你與被申請人惠州市恒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間關于勞動報酬等爭議一案(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1386號),本委已于2024年10月18日對本案作出裁決。裁決如下:
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000元。
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4年4月21日至2024年5月4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3310.34元。
三、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4年4月21日至2024年5月4日期間工資11896.55元。
四、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墊付維修電腦費50元。
五、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因郵寄到你住所處的《仲裁裁決書》文書材料因無人簽收被退回且你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2室,聯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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