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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愷高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受理的申請人柴光學(xué)、曹家磊與你單位之間關(guān)于工傷待遇等爭議一案(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574-2586號),本委已于2025年1月10日對本案作出裁決。裁決如下:
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申請人應(yīng)向申請人曹家磊支付2024年7月至2024年8月期間工資差額6440元。
二、駁回申請人曹家磊的其他仲裁請求。
三、駁回申請人柴光學(xué)的仲裁請求。
因與你單位無法取得聯(lián)系,本委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dá)《仲裁裁決書》(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503 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dá)(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qū)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wù)大廈三樓305室,郵編:516006,聯(lián)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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