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4〕第C21號
當事人:
姓名:鄒鵬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對你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介紹4名未滿16周歲的童工到惠州市鴻義塑膠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稱鴻義公司)就業。分別為:
童工羅*明(男,漢族,2009年10月10日出生)持假身份證復印件(羅*明,性別男)于2024年11月12日在鴻義公司辦理入職,工作至2024年12月9日。
童工黃*焜(男,漢族,2009年10月17日出生)持假身份證復印件(黃*焜,性別男)于2024年11月21日在鴻義公司辦理入職,工作至2024年12月9日。
童工張*耀(男,漢族,2010年4月21日出生)持假身份證復印件(張*耀,性別男)于2024年11月14日在鴻義公司辦理入職,工作至2024年12月9日。
童工張*焙(男,漢族,2009年9月28日出生)持假身份證復印件(張*焙,性別男)于2024年11月23日在鴻義公司辦理入職,工作至2024年12月9日。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入職登記表》《考勤表》《詢問筆錄》、童工 《居民身份證》《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 監改字〔2024〕第 C1465 號)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向你郵寄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4〕第C21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你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第十二條第八項的規定,你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處罰裁量檔次。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系人:唐柱添
聯系電話:0752-3278091
單位地址:廣東省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暢五路277號人才服務大廈312室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