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興能置業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你單位在惠州仲愷高新區靜安府項目消防工程施工中拖欠勞動者工資一案,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及其他方式送達你單位。現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惠仲社管監催字〔2024〕第A72-2號),責令你單位先行墊付23名工人2024年2至7月份工資共計人民幣189070元。
請你單位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3日內主動到我局簽收該法律文書,逾期未到場簽收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惠仲社管監催字〔2024〕第 A72-2號)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
惠仲社管監催字〔2024〕第A72-2號
被催告人:惠州興能置業有限公司
你單位在惠州仲愷高新區靜安府項目消防工程施工中未先行墊付28名工人2024年2至7月份工資共計人民幣583095元。
你單位是該項目建設單位,總包單位是深圳市科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包單位(用人單位)是廣東金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單位(用人單位)雇請28名工人在該項目務工,現分包單位(用人單位)拖欠該項目28名工人2024年2至7月份工資共計人民幣583095元。經我局責令后,總包單位委托中深鵬城建設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代發25名工人工資(其中唐專生、雷知青、唐海匯、辛海龍、楊盛龍5名工人工資足額支付)共計人民幣394025元,仍欠23名工人部分工資共計人民幣189070元尚未支付。
該項目分包單位(用人單位)是廣東金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規定。
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規定。
2024年9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郵寄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惠仲社管監決字〔2024〕第A72-2號)。
因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催告。請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自覺履行上述行政決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催告。
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277號人才服務大廈127室
聯系人:張超平,電話:0752-327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