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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受理的申請人童小鳳、唐匯丹、邱麗峰、孫素俠、羅笑娣、陳飛英與你單位之間關于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等爭議一案(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218號、227-229號、232-233號),本委已于2025年2月27日對本案作出裁決。
一、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218號裁決如下:1、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童小鳳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日工資3603元。2、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童小鳳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40710元。
二、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227號裁決如下:1、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唐匯丹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78822元。2、駁回申請人唐匯丹的其他仲裁請求。
三、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228號裁決如下:1、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邱麗峰支付2024年11月工資3208元。2、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邱麗峰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5160元。3、駁回申請人邱麗峰的其他仲裁請求。
四、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229號裁決如下:1、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孫素俠支付2024年11月工資1348元。2、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孫素俠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1800元。3、駁回申請人孫素俠的其他仲裁請求。
五、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232號裁決如下:1、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羅笑娣支付2024年11月工資4800元。2、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羅笑娣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66876元。
六、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233號裁決如下:1、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陳飛英支付2024年11月工資3200元。2、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陳飛英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1768元。3、駁回申請人陳飛英的其他仲裁請求。
因與你單位無法取得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2室,聯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