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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受理的申請人楊太平、熊懷生、李東林、張新東與你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一案(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039、1040、1041、1042號),本委已于2025年6月5日對本案作出裁決。裁決如下:
1、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039號:駁回申請人楊太平的仲裁請求。
2、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040號:駁回申請人熊懷生的仲裁請求。
3、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041號:駁回申請人李東林的仲裁請求。
4、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042號:駁回申請人張新東的仲裁請求。
因與你單位無法取得聯系,本委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039、1040、1041、1042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5室,郵編:516006,聯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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