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5〕第10號
當事人:
名 稱:廣東德川智慧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MAD6N8441B
法定代表人:王江
住 所:惠州市河南岸斑樟湖國商大廈A棟五層H號辦公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對你單位涉嫌違法招用童工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于2025年5月14日違法招用兩名未滿16周歲童工,并將兩名童工派遣至惠州市寶銀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做普工。兩名童工招用情況分別為:
童工陶*宇(男,漢族,2011年11月23日出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姓名:李*申,性別:男)于2025年5月14日入職,工作至2025年5月14日,因此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陶*宇的時間是2025年5月14日(1天)。
童工梁*燁(男,漢族,2010年5月8日出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姓名:李*少,性別:男)于2025年5月14日入職,工作至2025年5月14日,因此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梁*燁的時間是2025年5月14日(1天)。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員工入職登記表、考勤記錄表、《詢問筆錄》、童工身份證復印件、《勞務派遣協議》《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5〕第1476號)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依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5〕第10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在2025年5月22日前改正違法行為,改正內容和要求如下:停止招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并結清童工在職期間的勞動報酬,在限期內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身邊,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由你單位承擔。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陳嘯、唐柱添
聯系電話:0752-3278091
單位地址:廣東省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暢五路277號人才服務大廈118室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