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榮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一案,因無法直接和郵寄送達,現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5〕第7號),對招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伍仟元(¥5000)的處罰。
請你單位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主動到我局簽收該法律文書,逾期未到場簽收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5〕第7號)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5〕第7號
名稱:深圳市聚榮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HB89R1B
法定代表人:劉羅長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嶂背社區嶂背路12號鉅力能廠1層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對招用童工案調查。經調查,深圳市聚榮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違法招用一名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并將該名童工派遣至深奇浩智能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做普工,該名童工使用他人身份證復印件于2025年2月24日入職,工作至2025年2月28日,因此深圳市聚榮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違法招用童工的時間是5天。
2025年3月19日,我局依法向深圳市聚榮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5〕第1546號),責令深圳市聚榮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對招用不滿十六周歲童工的違法行為進行改正,并足額結清童工在職期間的勞動報酬,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回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身邊,所需的交通和住宿費用由深圳市聚榮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承擔。目前,深圳市聚榮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已整改完畢。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勞務派遣用工合同書》《工資結算證明》《詢問筆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5〕第1546號)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現責令深圳市聚榮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