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5〕第15號
當事人:
名稱:惠州市融豐商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陽吉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MACQ0JXY2D
注冊地址: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產業園泰路8號德置利商業廣場2層012號-028號、066號-073號商鋪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我局執法與信訪組對仲愷公安分局移送案件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及未成年人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違法招用四名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及兩名未成年人。
1.童工張佩妤(女,漢族,2009年7月29日出生)于2025年5月11日入職工作至2025年6月7日止,共計工作28天。
2.童工錢映月(女,漢族,2009年11月23日出生)于2025年5月13日入職工作至2025年6月7日止,共計工作26天。
3.童工木伍牛(女,彝族,2009年7月7日出生)于2025年5月20日入職工作至2025年6月7日止,共計工作19天。
4.童工何嘉敏(女,漢族,2010年7月25日出生)于2025年5月24日入職工作至2025年6月7日止,共計工作15天。
5.未成年人盤妍(女,瑤族,2007年8月15日出生)于2025年5月3日入職工作至2025年6月7日止,共計工作36天。
6.未成年人鄧婕臣(女,瑤族,2008年8月8日出生)于2025年5月3日入職工作至2025年6月7日止,共計工作36天。
2025年8月24日,我局向你單位郵寄送達《勞動保障行政處罰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5〕第15號),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以及《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的規定。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針對違法招用四名童工的行為,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標準,計算罰款。四名童工工作時間均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罰款金額為1個月×4人×5000元=20000元。
2.針對招用兩名未成年人的行為,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5000元的標準計算罰款。兩名未成年人工作時間均為35天,超過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罰款金額為2個月×2人×5000元=20000元。
合計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沙曉雯
聯系電話:0752-3278728
單位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一樓214室
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粵公網安備 441330021000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