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鑫永越實業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查處你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一案,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及其他方式送達你單位,現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惠仲社管監告字〔2025〕第30號),責令你單位足額支付1名工人2025年3至6月份工資共計人民幣6683元。
請你單位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主動到我局簽收該法律文書,逾期未到場簽收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惠仲社管監告字〔2025〕第30號)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
惠仲社管監告字〔2025〕第30號
被告知人:惠州市鑫永越實業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6日,有工人投訴稱你單位存在拖欠工人工資的行為,我局已依法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拖欠1名工人2025年3至6月份工資共計人民幣6683元。2025年9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下發《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5〕第1639號),責令其于2025年9月19日前足額支付工人工資,但你單位逾期拒不整改。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照確定的工資支付周期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規定。
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連續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二個月以上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因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改正,現我局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理:
責令你單位及時足額支付1名工人2025年3至6月份工資共計人民幣6683元。
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用人單位,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聽證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用人單位要求聽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的規定。你單位如對該行政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聯系人:黎嘉豪
電話:0752-327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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