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巨欣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查處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一案,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及其他方式送達你單位,現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惠仲社管監罰催字〔2025〕第3號),要求你單位足額繳納罰款共計人民幣叁萬元(¥30000)。
請你單位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3日內主動到我局簽收該法律文書,逾期未到場簽收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惠仲社管監罰催字〔2025〕第3號)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
惠仲社管監罰催字〔2025〕第3號
被催告人:東莞市巨欣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你單位存在以下行為:在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8日違法招用三名未滿16周歲童工:
1.童工許福鑫(男,哈尼族,2009年6月28日出生)持孫思長身份證原件于2025年2月7日入職工作至2025年2月8日止,共工作2天。
2.童工牛浩南(男,漢族,2010年2月20日出生)持周楨崇身份證原件于2025年2月7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2月8日止,共工作2天。
3.童工黃圓帥(男,漢族,2009年8月20日出生)持陳選舉身份證原件于2025年2月7日入職工作至2025年2月8日止,共工作2天的違法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規定”。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以及《關于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使用童工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的規定。
2024年4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郵寄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5〕第3號),對你單位招用三名童工給予共計人民幣壹萬伍仟元(¥15000)的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繳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執法與信訪組,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現向你單位催繳:
1. 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15000);
2. 未在規定的15日內繳納罰款并超出186天,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共計人民幣壹萬伍仟元(¥15000)。
共計人民幣叁萬元(¥3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現依法向你單位催告。請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自覺履行上述行政決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催告。
聯系人:黃少海
電話:0752-3278728
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1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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