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頭遺囑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可見,法律對口頭遺囑是有前提條件要求的:
1.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
3.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由于口頭遺囑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遺囑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遺囑形式,并且口頭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實性(或錯誤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種遺囑形式,所以,一旦該危急情形解除,遺囑人能以其他形式(如書面、錄音)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然失效。即使遺囑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遺囑,該口頭遺囑仍然無效。
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本案中張小X作為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是法定繼承人之一,享有法定的繼承權,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不能繼承的情形和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情形。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
1、配偶。已經離婚或非法同居,其男女雙方都不具有配偶資格,因而沒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兄弟姐妹。至于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如果他們相互之間實際上存在著扶養關系,也應該相互享有繼承權。
5、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養祖父母、養外袓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祖父母和繼外祖父母。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失配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失配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為法定繼承人。關于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是法定繼承人,他們以代位繼承的形式繼承遺產。因此,繼承開始后,應盡量通知到全部的繼承人。
三、繼承的順序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順序為: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繼承中還需要注意相關時效性問題,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