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2019年4月,江某騎三輪車經過惠環市場某處時,被三名年輕人開車碰瓷,最終江某不得不賠償4000元現金進行私了,當晚該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被公訴機關以涉嫌詐騙罪立案起訴,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江某希望追回被詐騙的4000元,于是向當地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律師點評
一、詐騙罪案件中的受害人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獲得賠償。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應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和財物被犯罪行為損毀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對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應當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處理,即應通過追繳贓款贓物、責令退賠的途徑解決。如贓款贓物尚在的,應一律追繳;已被用掉、毀壞或揮霍的,應責令退賠。無法退贓的,在決定刑罰時,應作為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根據該會議精神,對于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不能再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物質賠償,只能通過刑事退賠的方式獲得司法救濟。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頒布了《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1款“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于以考慮?!钡?條第2款“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由于犯罪嫌疑人揮霍詐騙取得的財物不屬于“毀壞財物”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而屬于“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所以,依照該《規定》,受害人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要求詐騙犯罪嫌疑人賠償損失。
二、詐騙罪案件的被害人主要通過追繳退賠制度,由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詐騙的財產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薄度珖ㄔ壕S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確定:“對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應當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即應通過追繳贓款贓物、責令退賠的途徑解決。如贓款贓物尚在的,應一律追繳;已被用掉、毀壞或揮霍的,應責令退賠。無法退贓的,在決定刑罰時,應作為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當然,依職權追繳或責令退賠的做法,有賴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法院的主動作為,如果處置不力,將直接影響刑事案件被害人損失的求償。實踐中,由于依職權追繳或責令退賠可能存在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沖突的問題,同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本質上不屬于(也不應該屬于)裁判機關,一旦案件最終被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會陷于被動。因此,有關機關在追繳或責令退賠時,多持謹慎的態度,這也直接影響了刑事被害人的損失獲償水平。
三、刑事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及時向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請求賠償損失。依照《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被害人在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終審判決后,可以結合自身損失受償情況,決定是否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對于已被判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罪犯,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已無實際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是否應當受理仍有待最高院進一步明確。
即使按照該《規定》第五條,此類案件能否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也還是取決于人民法院的態度。因為該《規定》第五條所述的是“可以”受理而非“應當”受理,從法律語言的角度看,“應當”具有強制性,一般理解為必須這么做,而“可以”則具有相當的靈活性,人民法院可以這么做也可以不這么做,要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如受理此類案件必須提供經公安、檢察等偵查機關追繳無果的證明,必須提供有經查證發現被告人仍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證明。
相關法律條文
1、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應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和財物被犯罪行為損毀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
2、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1款“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于以考慮。”第5條第2款“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刑法》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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