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惠州某村民小組的幾百畝土地被依法征收,獲得了土地征收補償款,村委會召集村民小組全體成員開會討論補償款的分配方案,最終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外嫁女”A女士無權獲得補償分配權。A女士于2000年外嫁,但戶口一直還在該村民小組。A女士與村委會協商不成,村委自認為是風俗習慣的通常做法,村委認為該分配符合常情,并且村民當中大多受該觀念影響,認為該補償款不該分配給A“外嫁女”。
律師點評
處理“外嫁女”參加集體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過程中,案件涉及土地征遷補償,與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憲法賦予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后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利。A女士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雖然出嫁,但戶籍一直未遷移,至今仍是該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未改變。A女士理應享有該村因土地被征收而獲得其土地補償款分配的權利。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中規定,“農村婦女無論是否婚嫁都應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有關經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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