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惠州仲愷高新區惠環街道辦惠新居委會居民周某在A企業工作了3年,于去年11月開始休產假。產假期間,周某98天產假工資公司已逐月墊付,但獎勵假期工資公司并未發放,現生育津貼已發放到公司名下,但公司聲言要扣除80天獎勵假的生育津貼。后周某來到惠新居委會就上述事宜咨詢村居法治副主任,村居法治副主任了解上述情況后,明確指出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A企業應當將剩余津貼付給周某的法律責任。
律師點評
生育津貼是勞動者工資的其中一種,用人單位負有按時發放勞動者工資的義務。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貼與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條文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支付條例》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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