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2018年09月15日,古某駕駛某號牌小型轎車從仲愷大道往曙光路方向行駛,行經陳江十字路口時,與從陳江商業街市場往仲愷六路方向行駛的由孫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后載:黃某)碰撞,造成孫某受傷,黃某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和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0日,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古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黃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古某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商業保險,古某駕駛證有效期至2018年8月20日,發生事故時駕駛證已過期,且古某購買的商業保險的免責條款,其中的免責事由就有“無證駕駛”。而孫某的無號牌摩托車并未購買任何保險。一、古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能否以古某無證駕駛為由,在商業保險范圍內拒賠免責?二、古某與孫某之間對黃某的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律師點評
一、古某駕駛證有效期至2018年8月20日,發生事故時其駕駛證處于待換新證狀態,并不等于古某喪失了駕駛技能和注銷其駕車資質,而保險公司之所以將無證駕駛列為免責條款,是因為無證駕駛會導致增加發生事故的概率,但駕駛證過期并不當然增加承包車輛的危險性,不能等同于無證駕駛,故古某持有過期駕照駕車的行為不屬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賠;二、交強險全名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其也應購買交強險,所以古某與孫某對于黃某的損失,應當在扣除兩者的交強險(122000元)賠償范圍后,在按照主次責任,即古某70%,孫某30%對黃某承擔賠付責任,因古某也購買了商業保險,故古某的70%也在其商業保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付,而孫某因無購買任何保險,無論強制保險范圍的損失,還是超過范圍后的30%均需自行賠付。
相關法律條文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七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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