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2018年11月,惠環街道斜下居委會的張先生與其女友劉某操辦婚宴,喜結良緣。張先生在眾人的簇擁見證下,遞給劉某彩禮4萬余元。隨后,雙方便開始了共同生活,但是,雙方一直未能去婚姻登記處領取結婚證。張先生承擔了大部分家庭開支,劉某一直賦閑在家打網游。2019年3月,雙方發生爭執,劉某一氣之下搬回了娘家,張先生現想與劉某離婚,問彩禮能否要回?
律師點評
自古以來,我國就有男方在達成婚約時向女方贈送聘金、彩禮的習俗。一些地方,婚前給付“結婚彩禮”的現象相當盛行,已經成為了一種風俗習慣。一般認為,“結婚彩禮”是一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贈送。當結婚目的未達成時,贈與應可以撤銷,但張先生此種雖未辦理婚姻登記,但已與女方生活在一起,贈與無法撤銷。
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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