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電話咨詢 案情概況:趙某丈夫平日里除了工作之外,還喜歡炒股。婚前,趙某丈夫投了10萬元入股市,婚后,趙某丈夫利用業余時間炒股,有時也拿加重部分積蓄投資股票,現在股票已增值至28萬元。 為當事人分析:首先,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視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則要具體看待;如果婚前買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買入股票后進行積極的管理操作,甚至婚后財產在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既然趙某丈夫婚后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并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那么股票增值部分自然算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律條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點評律師:廣東達倫律師事務所 鄭怡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