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吳某于2020年2月4日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李某應于合同簽訂之日向吳某支付首期購房款,剩余購房款項在李某成功辦理銀行按揭后由銀行自動劃扣至吳某賬戶。李某按約向吳某支付了首期購房款項,但后李某辦理銀行按揭申請遭拒,至今仍未向吳某支付剩余購房款項。李某存疑:在案涉二手房屋買賣合同中,其是否能以李某無法辦理銀行按揭手續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律師點評 根據吳某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若因買方原因未能辦理銀行抵押貸款,并且買方不能通過其他形式支付剩余購房款項的話,則賣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但該《房屋買賣合同》并未明確約定買方應于多少日內履行支付剩余購房款項的義務。故建議吳某可以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李某履行支付剩余購房款項的義務,若李某未在該合理期限內支付剩余購房款項,則吳某有權要求解除該《房屋買賣合同》。 相關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來源:廣東偉倫(仲愷)律師事務所 (惠環街道古塘坳社區法律顧問)觀文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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