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GS—2019—007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仲委辦〔2019〕21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9〕8號)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經濟發展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9年10月9日
仲愷高新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品。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玻璃等。
廢舊金屬分為非生產性和生產性廢舊金屬兩大類,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城鄉居民及企事業單位用于生活資料和農村居民用于農業生產的小型農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后的廢鋼鐵、廢合金鋼、廢有色金屬等金屬制品,如廢爐具、廢不銹鋼餐具、易拉罐、鐵皮罐頭盒、鉛皮牙膏皮等;生產性廢舊金屬主要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及其他生產領域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報廢電子產品包括電訊設備,如手機等;報廢的電子產品零部件,如線路板、繼電器、開關等;汽車的電子部件,包括防抱死控制系統,引擎管理系統以及其他復雜的電子系統和傳感器等。
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包括廢舊電視機、洗衣機、空調等廢舊電器;廢舊打印機、電話、傳真機、復印機等辦公設備;工程設備、化工設備、冶煉設備等廢舊設備。
廢造紙原料包括未嚴重玷污的文字用紙、包裝用紙和其他紙制品等廢紙,如廢報紙、各種包裝紙、辦公用紙、廣告紙片、廢紙箱紙皮、舊書刊雜志等;舊紡織衣物和紡織制品、天然紡織原料、紗、線、絲等紡織面料。
廢輕化工原料包括通用廢塑料,如塑料袋、塑料瓶、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等廢容器塑料、包裝塑料;工程廢塑料、特種廢塑料;廢電線皮或電纜皮、廢輪胎等合成橡膠。
廢玻璃包括有色和無色廢玻璃制品,如酒瓶、魚缸、廢舊玻璃瓶或罐等。
第三條 轄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放射性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建筑垃圾、餐廚垃圾、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等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有利于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一)鼓勵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
(二)鼓勵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對廢舊電池、廢玻璃等影響環境和低價值的再生品種,給予政策支持鼓勵積攢交售和回收。
(三)鼓勵企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著力推動再生資源交易平臺發展;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飲料瓶等為突破口,在有條件的社區、商場等公共場所試點設立智能型自動回收機;鼓勵龍頭企業推行連鎖經營、特許經營(加盟)等方式,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規模化和組織化水平。
探索“兩網”協同發展的新機制。在有條件的地區試點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協調發展,在收集、回收、轉運分揀、處理等重點環節加強對接。
探索逆向物流建設的新方式。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與上游生產商、銷售商合作,通過“以舊換新”等方式,利用現有物流體系,試點開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再生資源品種逆向物流體系建設。
(四)鼓勵應用分揀加工新技術。鼓勵研發再生資源回收、分揀、加工設備,提供再生資源分揀加工整體解決方案,提高分揀加工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第五條 研究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財政政策,用于扶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綜合利用的產業發展和研究。
第二章 規劃與網點設置、場地
第六條 區經濟發展局負責根據我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編制全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經區管委會審議批準后實施。
各園區、各鎮(街道)應當根據全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報區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批準后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應當遵循便民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原則,實行科學布局,網點規劃布局納入城鄉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可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布局結合設置,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
第七條 新建、改建住宅區,規劃報建時應當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中網點規劃建設要求,預留建設社區回收點所需場地,盡量結合生活垃圾收運設施一并規劃。
已建成并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可依程序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的要求,落實社區回收點所需場地;不能安排回收點所需場地的,所在轄區的園區管委會、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與小區業主委員會協商,村(居)委會予以配合,設立流動回收點(回收車),由周邊回收站點派人定點定時回收生活性再生資源。
已建成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以及村改居住宅區,由所在轄區的園區管委會、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的要求,村(居)委會予以配合,落實社區回收點所需場地。
城市主要公共機構類單位,由所屬轄區的園區管委會、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按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安排建設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安排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所屬轄區的園區管委會、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與相關責任管理機構協商,村(居)委會予以配合,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流動回收站點規劃網點,做好該地段行政事業單位和商業場所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鎮(街道)轄區內設置的工業園區由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安排建設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用于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活動。
社區居民、商業店主等應自行對生活垃圾進行初分類,有條件的回收網點對回收物資進行“二次分類”。
以上所有情況中,若回收網點確需設置于居民密集區,所設置網點回收經營的物品必須是在允許回收物品目錄內。
第八條 下列區域和地點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
(一)城市道路兩側100米范圍內;
(二)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兩側200米范圍內;
(三)旅游景點、居民樓內;
(四)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鐵路、港口、軍事禁區、水源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及周邊距離200米區域;
(五)危險品儲存點周邊500米以內以及高壓走廊(包括22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15米內、50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20米內);
(六)黨政機關、學校和幼兒園附近。
已經在上述區域和地點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應當逐步遷出。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禁止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區域和地點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室內外場地面積及標準
(一)回收點不得將回收物資堆放在戶外,室內臨時堆放面積應不小于50平方米,總面積不宜大于200平方米;
(二)回收站占地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不宜大于500平方米;戶外堆放、分揀場地不得大于300平方米,且必須硬底化,設置排水設施;室內分揀場地必須在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之間;
(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不得在戶外加工回收物資。
第三章 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條 申請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其選址、規模、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等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
第十一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后,自動通過網信平臺轉送相關信息至區經濟發展局備案。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應當經區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商事登記聯審會辦小組審核批準。聯審會辦的程序為:
(一)接收申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商事登記申請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接收。
(二)申請聯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商事登記申請材料報送聯審會辦小組辦公室,申請組織聯審會辦審批。
(三)聯審會辦。聯審會辦小組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后,組織相關聯審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選址、規模、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等是否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按有關規定做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需要現場踏勘的,由聯審會辦小組聯合踏勘。
(四)限時完成。各相關聯審單位要從收到聯審通知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及時將審查意見報送至聯審會辦小組辦公室,聯審會辦小組辦公室匯總審查意見做出具體明確的審批意見,并及時反饋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聯審會辦小組辦公室的審批意見后,根據有關規定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商事登記。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工商登記事項的自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區經濟發展局或者其授權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回收生產性及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按照規定向區經濟發展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備案登記證明原件、經營管理制度、回收價格表、監督電話等懸掛或者擺放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自覺接受監督。
經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每三個月向所在轄區的經濟部門書面報告回收的再生資源種類、數量等信息。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內只能對再生資源進行簡單分類,不得從事再生資源拆解、清洗等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加工業務。
再生資源的分揀、處理、集散、儲存,應當在按照規劃建設的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內進行,并且按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廢水、廢氣、噪音等污染。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分設回收站,回收站負責監管回收點;回收點必須接受回收站的管理,與回收站簽訂托管協議,將回收物資直接交售給回收站,并且不得儲存回收物資。對于分揀出來的不可回收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規定進行分類投放,嚴禁將分揀出來的工業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及處置。
一般性工業廢舊物資統一由回收站回收,回收點不得回收危險工業固體廢物,需由具備危險固體廢物回收資質的企業回收。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跨省轉移再生資源進行貯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申請及審批手續。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它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遵守電子廢棄物、舊貨流通的有關法規和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形式與企業、居民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和聯系電話;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聯系電話。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屬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購、儲存、運輸、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全管理規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配發安全防護用品,從業人員須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分開設置,或者采用實體墻隔離,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明顯標識,保持安全出口通暢,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出入口和主要交易地點安裝電視監控設備,監控錄像資料保存30日備查,不得剪輯或者刪改;
再生資源回收項目的安全設施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場所內的用電設施要符合用電安全規定,用電線路應定期組織檢查,設置合理規范,嚴禁私拉亂接,及時更換老化的用電線路。
(二)消防安全規定
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消防檔案;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300平方米場所應作為一個防火區進行防火隔離。圍墻、防火隔墻使用空心水泥磚或粘土實心磚。建筑內部的隔墻、頂棚等均應為不燃材料。堆場內不得設置集體宿舍或家庭住所,堆場內配電房與其他部位需防火分隔;
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三)環境保護規定
再生資源的收購、儲存、運輸、處理的項目建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相應的環境污染防治措施應與主體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向環境排放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物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排污排水許可證,并嚴格按照許可證的許可范圍排放污染物;
經營者應保持經營場所周邊環境衛生整潔,并定期消毒,達到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嚴格控制噪聲、粉塵、污水、異味等污染,不影響周邊居民工作和生活環境。
(四)儲存回收再生資源規定
儲存容器、設施與場地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
在儲存容器、設施與場地的顯著位置標示再生資源的名稱;
不同種類的再生資源分類儲存;
儲存設備具備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的裝置;
應增加排水設施,接入污水管網;
具備防止儲存設施中的廢液、廢氣、惡臭等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及土壤的設施。
(五)運輸規定
在運輸再生資源的過程中,承運人應防止其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發生;
不同種類的再生資源不得混合運輸;
在運輸過程發生泄漏時,承運人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負責清理及改善環境。
(六)其他規定
每日夜間22時至次日6時不得在居民區內從事收購、裝卸、金屬拆解活動;
不得占道經營。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及其容器,以及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五)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六)標有“秘密”“機密”“絕密”字樣的國家秘密載體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如文件、資料、書刊、圖紙、光盤、U盤、磁盤、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發現上述規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禁止下列行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
(二)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以操縱市場為目的,合伙哄抬或壓低再生資源的價格;
(三)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
(四)沿街招攬,非法占道經營和堆放;
(五)任意將易發生污染泄漏的破損廢舊電池、電子元件堆放和存儲在未做防滲措施的地面;
(六)其他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相關職能部門應盡職履責,協調合作,共同推進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健康發展。
(一)區經濟發展局是全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管理職責,負責牽頭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方案;推進全區綠色制造和循環經濟產業發展,鼓勵集中化經營、市場化管理、規模化發展;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統籌組織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各項管理標準,指導行業自律組織的建立和發展;負責各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
(二)區科技創新局負責研究提出相關領域的促進再生資源產業發展的政策。
(三)區宣教文衛辦負責協調新聞媒體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政策的宣傳,增強全社會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認識和支持。
(四)區財政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支持區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日常管理、培訓、巡查及規劃編制等提供經費保障。
(五)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協調督導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為回收點提供場地或者設施。
(六)區交通運輸分局負責監督再生資源回收涉及經營性運輸的行為。
(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對違反消防、環保、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行為依法處理。
(八)區公安分局負責規范廢舊金屬回收行業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廢舊金屬回收行業涉及公安部門管轄的違法犯罪行為。
(九)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納入城市規劃;依法查處再生資源收購站點的違法用地行為;依法辦理規劃布點的再生資源收購站點的用地手續。
(十)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加工、處理過程中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負責對符合選址要求及相關產業政策的廢舊資源加工、再生利用的場所予以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不符合選址要求及相關產業政策的一律不予辦理。
(十一)區安監分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監督、指導、協調各單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開展安全監管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參與全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十二)區城管執法分局負責承擔城管執法領域的上級交辦、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十三)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中心負責督促、檢查、指導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環境衛生整治及周邊環境衛生保潔、清除蚊蠅滋生地等工作。
(十四)區城市更新發展中心負責監管城市更新項目按城市規劃要求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和分揀場所。
(十五)區稅務局負責落實有關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十六)仲愷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站點)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加強搶險救援處置力量;負責對已辦理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依消防有關法律法規核實是否符合開設回收站點的條件,不符合的及時督促整改并依法處理。
(十七)各園區、各鎮(街道)負責全面摸查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數量、分布、經營情況等,建立完備的工作臺賬;建立健全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服務管理機制;按照新形勢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以及分類處理等監管要求,全面從嚴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負責對非法占道經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未經允許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查處;依法對違反城市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各相關單位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管。
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經濟發展局,協調各相關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協同監管,做好監管信息反饋工作;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日常協調工作。
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商事登記聯審會辦審批機制,由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商事登記聯審會辦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建立健全再生資源集散、儲存、分揀、處理等各環節的全流程監管機制和事故責任追究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工作,對不符合網點設置規劃和建設規范、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回收站點進行規范整治、搬遷和關閉。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取得區經濟發展局或其授權機構備案的,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區內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到公安機關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登記材料保存少于2年的,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現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物品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或包庇、縱容其違法違規經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不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予以整改。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發展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