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圖解:《仲愷高新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管理辦法》
HZGS—2019—008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管理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9〕8號)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仲愷高新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解決我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建立和完善我區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span>2016〕28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仲愷高新區(含東江科技園、惠南科技園、陳江街道、惠環街道、瀝林鎮、潼僑鎮、潼湖鎮)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有仲愷高新區城鎮常住居民戶籍且符合城鎮居民低收入家庭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是指城鎮低收入家庭自行從本轄區市場上租賃住房居住,并與房屋產權人或其委托人簽訂租賃合同,經申請審核后,由政府向符合條件的承租家庭發放租金補貼。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是指符合居住條件并符合安全規定的建筑物。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證明,是指出租人的房屋產權清晰,或具有園區、鎮(街道)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土權屬證明及規劃準建證明等。
第七條 貨幣補貼堅持“建房市場化、租房自主化、補貼貨幣化、運作規范化”的原則,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八條 部門職責分工
(一)各園區、各鎮(街道)設立申請受理窗口,負責受理轄區內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申請家庭資格初審等工作。
(二)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統籌全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管理工作。
(三)區監察與審計局負責對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管理工作的監督,保障補貼資金落到實處。
(四)區科技創新局負責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租金水平等動態情況,出具《惠州仲愷高新區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調查報告》,原則上每3年調整1次。
(五)區財政局負責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的籌集,并納入區財政年度預算,根據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審定的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金額,按季度及時辦理撥付手續。
(六)區社會事務局負責城鎮居民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同時做好對租賃補貼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婚姻、勞動、優撫信息查詢工作。
(七)區公安分局負責對租賃補貼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籍、機動車信息的查詢工作。
(八)區稅務局負責對租賃補貼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納稅信息的查詢工作。
(九)區房產管理中心負責對租賃補貼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動產權信息的查詢工作。
(十)社區居委會做好轄區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宣傳工作,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人口、收入、就業、住房情況進行摸底,簽署入戶調查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九條 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上級補助資金;
(二)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金;
(四)土地出讓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
第十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享受的租賃住房貨幣補貼主要用于解決本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已租用區公租房的家庭不享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十一條 每戶租賃住房貨幣補貼保障面積為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每戶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最高保障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享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自主選擇承租的住房。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價格、面積超過補貼保障標準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擔。申請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積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積。
第十三條 申請家庭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籍、年滿18周歲;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均為仲愷戶籍人口,彼此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居??;
(三)申請家庭無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請家庭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標準。
第十四條 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申請受理程序
(一)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家庭,到戶籍所在地的園區、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窗口領取《仲愷高新區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申請審核表》,按照該表格所提示的內容填寫,經戶籍所在的社區居委會填報意見并簽名蓋章后,由戶主代表申請家庭按照規定向園區、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原則上每年申請1次),須出具下列材料:
1. 經申請人填報的《仲愷高新區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申請審核表》;
2. 申請家庭的《仲愷高新區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3. 承租房屋的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明、租賃發票;
4.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或出生證)等戶籍證明材料;
5.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6. 家庭收入狀況證明材料;
7. 家庭住房狀況證明材料。
(二)受理。園區、鎮(街道)受理申請時,應按規定收取資料,確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結合社區居委會調查結果簽署的反饋意見,做好申請資格甄選初審工作,并將初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期滿后,將無異議的初審結果及申請家庭的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區社會事務局。
(三)審批。區社會事務局收到園區、鎮(街道)提供的初審結果后,通過查檔取證對相關材料進行復核,經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向社會公布,同時在區管委會門戶網站掛網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有異議的申請家庭在公示期滿后7日內,可向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申述或補交有關證明材料直至符合規定條件;公示無異議的申請家庭,確定為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對象。
(四)登記建檔。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做好登記建檔,向申請人發出《仲愷高新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格通知書》,并簽訂《仲愷高新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協議書》。
第十五條 補貼標準
(一)補貼價格。根據補貼資金籌集情況和申請家庭登記情況確定,具體補貼標準依據區科技創新局出具的《惠州仲愷高新區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調查報告》,按同一片區市場平均租金的60%標準執行。
(二)家庭享受補貼人口結構劃分。1. 家庭享受補貼人口為1人戶的,按1.5人口面積標準補貼;2. 家庭享受補貼人口為2人戶的,按2.5人口面積標準補貼;3. 家庭享受補貼人口為3人戶(含3人)以上的,按實際人口面積補貼,每戶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最高保障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
(三)計算公式。實補貼面積=人均保障面積×家庭享受補貼人口-自有房產面積(家庭享受補貼人口必須是直系血親或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人員);月補貼金額=承租房所在片區的平均租金單價標準×60%補貼率×實補貼面積。
第十六條 發放方式
租賃補貼申請家庭具有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明資料及租賃發票,且經核實已入住承租住房的,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根據實際統計造冊數據,向區財政局申請租賃補貼資金并通過銀行代發方式轉入補貼家庭的賬戶。
第十七條 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格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1. 購買、自建或受贈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積超過人均15平方米的;
2. 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3. 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住房面積標準的;
4. 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 將承租的住房轉借、轉租的;
6. 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租賃住房居住的;
7. 將承租的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8. 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
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獲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收到《仲愷高新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格通知書》后,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未與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簽訂《仲愷高新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協議書》的,作自行放棄處理,取消當年的保障資格;已獲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在享受補貼期間將其私房出售的,仍按原補貼標準進行保障。
(三)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將私房出售后再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本年度一律不予受理。
(四)已取得公租房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再申請貨幣補貼的,不予受理。
(五)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請貨幣補貼的,不予受理。
(六)在享受補貼期間,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發生變化的,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的園區、鎮(街道)申報。
園區、鎮(街道)根據申報家庭所在社區居委會的反饋意見結合申報家庭實際情況,提出補貼調整意見后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復核。
經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復核后,對補貼調整意見有異議的,退回或要求補充材料;對補貼調整意見無異議的,及時調整補貼發放。
第十八條 年度審查工作
(一)每年的第四季度為年度審查時間,審查對象為享受住房租賃貨幣補貼家庭,旨在準確掌握人口、收入、住房變化情況,確保住房租賃補貼資金落到實處。
(二)年度審查工作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組織落實,區民政、公安、國土、工商、稅務、房管、金融等管理部門積極配合,提供年度審查工作所需的信息資料。
(三)社區居委會須做好年度審查的宣傳工作,主動掌握社區內享受住房租賃補貼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動態,客觀出具對被審查對象的調查意見。
(四)被審查對象須在每年的10月份向戶籍所在的園區、鎮(街道)遞交《仲愷高新區享受住房租賃補貼家庭情況年度申報表》,如實填報人口、收入、住房變化等情況。
(五)被審查對象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發生變化后未在規定時間申報的,經年度審查發現后按以下處理:
1. 人口增減。增加期間未申報的,視為主動放棄保障權益,不再追補;減少期間未申報的,視為隱瞞騙補,責令如數退還。同時自人口減少發生之日起已不符合租補條件的,取消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格。
2. 收入變化。因家庭收入提升或勞動力增加(改善)或擁有汽車(家用小轎車或營運機動車)消費或從事經營商業、制造業、服務業等拉動收入(或消費)水平提高已不符合租補條件的,自家庭收入(或消費)水平提高發生之日起,視為隱瞞騙補,責令如數退還,并取消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格。
3. 住房變化。因購置商品房或自建住房或受贈房產等已不符合租補條件的,自家庭住房發生變化之日起,視為隱瞞騙補,責令如數退還,并取消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格。
第十九條 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工作經費(如勞務費用、辦公費用、業務培訓費等)納入區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一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二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獲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格登記的,取消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格;對已經獲得領取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的,取消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格,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租賃補貼申請,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并按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金額的1.5倍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在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家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