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GS—2020—002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餐飲行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仲委辦〔2020〕2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餐飲行業管理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9〕11號)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0年1月10日
仲愷高新區餐飲行業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餐飲行業監督管理,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餐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及《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仲愷高新區內從事餐飲行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管委會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本區域內餐飲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相關部門落實工作職責,強化監管責任,進一步建立協同監管的長效機制。
各園區、鎮(街道)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餐飲行業的日常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要及時處理解決,并將情況報送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的登記注冊和食品經營等事項的審批、審核、備案工作,落實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餐飲環節食品違法違規案件,承擔餐飲環節食品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核發餐飲服務單位的《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移交城管執法部門處理。
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水體、油煙、噪聲、惡臭等污染防治管理監督工作;負責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
區城管執法分局負責對餐飲服務單位違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排放污水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依法查處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未落實餐飲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未將餐飲垃圾交給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理,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等違反城市管理違法違規行為。
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中心負責及時收集、運輸、處理餐飲垃圾,實施監督管理,保護環境衛生。
主體設置
第五條 各餐飲服務單位是責任主體,應主動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區域內餐飲行業發展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總體要求。
餐飲服務單位選址應當符合城鎮規劃、環境功能、飲食衛生和環境保護等要求,并與周邊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第七條 餐飲服務單位宜集中設置,建立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推進餐飲服務經營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
第八條 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檔案室等的主體建筑內不應設置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九條 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領取營業執照的同時作出餐飲行業經營承諾,承諾其主體及經營場所、餐飲經營活動符合住建、消防、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城管執法、城鄉環衛等部門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經營管理規范
第十條 餐飲服務單位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辦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后,必須按照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明文件應當懸掛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單位在餐飲服務活動中禁止采購、使用、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餐飲服務單位提供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場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并向區生態環境分局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單位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申辦《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按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餐飲服務單位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在未有城鎮排水設施覆蓋的區域,餐飲服務單位應按環保相關規定執行。
餐飲服務單位不得擅自拆卸、移動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單位的排水設計應當符合《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2009年版)》(GB 50015-2003)的規定,含油污水應與其他排水分流設計。
餐飲服務單位的含油污水應經隔油設施處理后排放,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餐飲服務單位的排水和隔油應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的要求。
第十五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的規定;產生異味的餐飲場所還應當安裝異味處理設施;大中型餐飲場所還應當安裝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餐飲服務單位產生的油煙、廢氣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第十六條 已設立餐飲服務單位的商住綜合樓和用于餐飲服務的建筑物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應當加裝專用煙道。
無法加裝專用煙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無法使油煙達標排放的,由區生態環境分局責令餐飲服務單位限期搬遷。
嚴禁封堵、改變專用煙道。
第十七條具備條件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可以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專用煙道油煙排放口設置高度與周圍居民住宅樓等建筑物距離控制應當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的要求。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筑物時,應當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污水處理設施和隔音降噪設施,合理安排廢氣、污水和噪聲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十九條 禁止在住宅樓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禁止在未經審批、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二十條 禁止將餐飲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應將餐飲垃圾交給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理。禁止將餐飲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飲垃圾飼養畜禽。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區生態環境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單位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標排放油煙污染物的,由區生態環境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二十四條 餐飲服務單位封堵、改變專用煙道或者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煙的,由區生態環境分局依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單位未取得排水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區城管執法分局按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可以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單位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區城管執法分局按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單位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區城管執法分局按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餐飲服務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通知區生態環境分局,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由區城管執法分局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居民住宅樓內、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業項目,由區生態環境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各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惠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確保信息及時在信用惠州等網站公開,落實信用懲戒機制,敦促違法違規餐飲服務單位及時落實整改,履行經營承諾。
第三十一條 各園區、鎮(街道)、各相關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國家和省有關餐飲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技術和政策,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履行相應法律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促進全民共治,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并有權對違法違規排放餐飲油煙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餐飲業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者違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服務單位,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就餐場所及設施的餐飲業經營者及食堂供餐單位(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食堂)等。其中:
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000㎡以上,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中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200~1000㎡(含1000㎡),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小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200㎡(含200㎡),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飲品店,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以上,以供應現場制作的冷、熱飲品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糕點店,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以上,以供應現場制作的中、西式糕點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小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以下(含50㎡)的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糕點店、農家樂等規模較小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單位食堂: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工、午托機構、工地等食堂。
(二)餐飲場所是指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加工處理和就餐場所。
(三)餐飲垃圾,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機關、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食堂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