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仲愷高新區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管理辦法
HZGS—2018—002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
《仲愷高新區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仲委〔2018〕12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管理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8〕1號)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2018年3月28日
仲愷高新區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合理釋放和運用各類場地資源,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根據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惠州市商事主體住所工商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仲愷高新區內商事主體住所及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經營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企業分支機構。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其他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是其開展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
第三條 申請人應當使用固定的、合法的、安全的場所作為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并對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第四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因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使用被征收房屋,使用禁止經營區域從事違反規定的經營項目,使用非法建筑或通過隱瞞真實情況、申報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提交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獲得工商登記,其領取的營業執照不作為向登記機關索取補償的依據。
第五條 分類試行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商事主體申請商事登記注冊時應向登記機關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作為其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無需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村(居)委會證明等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第六條 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應包括:
(一)住所(經營場所)地址及郵政編碼;
(二)住所(經營場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三)住所(經營場所)聯系人(具體使用人)及聯系方式;
(四)不動產權利人及使用權取得方式、期限;
(五)其他有關情況說明。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文書由登記機關制定。
第七條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按市、區、鎮(街道)、村(社區)、街(路)、門牌、樓層、房號格式申報,做到規范、清晰、準確。無門牌號的,應當對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位置進行詳細描述。
第八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商事主體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旅業、典當業、網吧、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體、餐飲服務、午托服務、酒城酒吧、歌舞娛樂、游戲游藝等娛樂業、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電鍍、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紙、電力生產、垃圾處理、再生資源(廢品)回收或加工、企業住所托管服務以及列入惠州市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行業。
(二)以法定用途為住宅的城鎮居住用房或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或者以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三)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用途為醫院、學校、教堂、車庫、車房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第九條 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管理辦法的商事主體申請商事登記注冊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如下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產的,應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使用非自有房產的,應提交業主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復印件。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的,使用證明為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和購房合同,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村(居)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二)使用賓館、飯店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辦理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登記,除提交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文書外,還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合法性聲明”。申請人違反相關承諾的,視為隱瞞真實情況、申報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或提交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騙取工商登記。
第十一條 采取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的方式辦理設立登記的商事主體,申請變更經營范圍后,屬于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管理辦法的情形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十二條 實施一址多照的商事主體,適用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管理辦法的,應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管理辦法的,應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負責對隱瞞真實情況、申報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提交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未經登記擅自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商事主體,按規定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