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仲愷高新區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試行)
HZGS—2018—007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仲委辦〔2018〕23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8〕10號)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8年9月20日
仲愷高新區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下同)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二章 適用范圍及要求
第三條 仲愷高新區政府投資(含區屬或控股的公司)總額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組織實施和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工程總承包方式原則上適用于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技術參數指標和項目需求明確的建設項目。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項目、裝配式建筑項目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第五條 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設計—施工總承包方式。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采用其他工程總承包方式,如采購—施工總承包等方式。
第六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計價模式:
(一)下浮率計價模式。建設單位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項、勘察、初步設計、概算等工作的總承包項目合同可采用下浮率計價模式。總承包單位依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文件、初步設計審查批復、初步設計概算批復等資料,采用下浮率的形式進行報價,下浮率參照政府相關取費標準和定額計價。充分競價后的中標下浮率值即為該項工程合同計價的下浮率值。建設單位招標時設定招標下浮上限值,參考上一年度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布的同類工程中標下浮率,按±8%合理波動范圍設定。
采取下浮率計價模式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審核合格的施工圖編制的工程預算經發包單位確認,報區財政局審定后,作為項目辦理施工許可和結算的依據。按照“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由于施工方造成的設計變更(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除外),最終的結算金額不得突破預算金額。
(二)固定工程總價計價模式。建設單位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項、勘察、初步設計、概算等工作的總承包項目合同可采用固定工程總價計價模式。建設單位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文件、初步設計審查批復等資料,總承包單位自行編制概算工程量清單進行競價。充分競價后的中標價即為該項工程的合同總價。建設單位根據已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編制工程概算,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核后,確定招標控制價。工程計價結算時,除合同約定的變更調整部分外,合同固定價格一般不予以調整。區財政局僅對符合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變更調整部分進行核算。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的確定
第七條 擬實行工程總承包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編制工程總承包評審方案,充分征求區科技創新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等單位意見后,報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定。
第八條 評審方案原則上應包括但不限于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技術方案、合同計價模式及招標控制價計算方式,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的優劣、風險點,選用工程總承包計價方式的理由等內容。
第四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投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獨立(或委托第三方)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項、勘察、初步設計、概算等工作后方可開展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的內容及范圍,主要包括設計、采購和施工的內容及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工期、驗收等量化指標;
(二)招標人與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價格形式及調整、工程進度款支付、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索賠程序、違約責任、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三)總承包管理組織方案,總承包項目經理以及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采購負責人的資信材料的要求,擬專業分包的具體內容;
(四)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裝配式技術的,招標文件中應當有明確要求;
(五)最高投標限價或其他計價方式;
(六)要求提供的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資信部分、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原則上按40%、30%、30%進行量化綜合評審(分值浮動±5%內)。綜合評估因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總承包報價、建安工程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技術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完成的相應工程業績、項目經理資質條件等。
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應當依照項目特點由具備工程總承包項目經驗以及從事設計、采購、施工管理、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施工總承包資質或者工程設計資質(僅具有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除外),相應的財務、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工程業績。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有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或者具備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工程技術和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或者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
第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初步設計單位,也不得是與上述單位有利害關系的關聯單位。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建設單位承擔的主要風險一般包括:
(一)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工期或質量要求的調整;
(二)主要工程材料價格和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四)難以預見的地質自然災害、不可預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區或者障礙物、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和處置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因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等造成的上述問題,其損失和處置費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
除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第五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單位進行管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單位具有利害關系)。
第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根據合同約定,將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工程總承包單位同時具有相應的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可以將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但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全部業務一并或者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設計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
工程總承包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招標且達到國家規定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或者分包工程設計的,工程設計圖紙和竣工圖紙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圖簽欄,并由工程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簽字。
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可以一次性完成,也可以分階段完成。
按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施工圖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應當簽訂工程總承包監理合同,也可根據項目特點簽訂全過程監理合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可以提交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也可以提交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分包)簽訂的施工分包合同,作為已經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的條件。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當在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及相關表格中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等欄目,并根據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確定設計、施工單位。
第二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的,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工程總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第二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及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在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中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其項目經理信息。
第七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二條 區科技創新局負責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立項審批、出具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投標核準意見;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制訂工程總承包項目行業管理相關政策,負責初步設計審查、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區財政局負責工程總承包項目預算、結(決)算審核等工作;區監察與審計局根據審計計劃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項目開工前的主要工作有:提出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工程總承包評審方案、立項、地質勘察、初步設計,做好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開工前的各項報建報批工作等;項目開工后的主要工作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監督管理,包括確認總承包單位優化的設計方案、工程變更、預決算,監督總承包項目的造價控制、質量、進度、安全、環保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上級行業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