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BGS-2018-001
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住宅小區配套環衛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仲環衛〔2018〕1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機關及駐仲愷有關單位:
《仲愷高新區住宅小區配套環衛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仲愷高新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1日
仲愷高新區住宅小區配套環衛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為加強新建住宅小區環衛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惠州市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定》、《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2012)等有關規定,結合仲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中的配套環衛設施是指生活垃圾轉運站、環衛工人休息室、公共廁所等。
第二條 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舊城區改造時,依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等有關規定,將環衛配套設施建設統籌納入地塊出讓條件和建設配套要求。
第三條 環衛配套設施的建設原則。
(一)環衛設施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二)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眾、衛生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環衛設施的項目構成、建設規模、選址與布局、建設標準嚴格執行環衛設施設置標準進行建設。編制新建或改造居民區環衛配套設施專項規劃,建設費用應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需提供項目資料:申請報告、審查意見表、環衛設施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以及規劃條件告知書上報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中心審查。
第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環衛設施必須保證設施內供排水、供電等設施配套齊全。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建設標準和建設規范不符合規劃設計的,不能交付使用,由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中心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整改,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條 住宅小區配套環衛設施只能用于環衛服務活動,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中心核準,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八條 住宅小區配套環衛設施建設和管理是一項系統性、綜合性的工作。由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明確責任、各司其職、抓好規劃、建設和管理。
(一)區科技創新局職責:
將住宅小區環衛設施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二)區財政局職責:
將區環衛體制管理范圍的住宅小區配套環衛設施管理經費納入預算,并加強該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三)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職責:
1.將住宅小區配套環衛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環衛配套設施建設的原則,兼顧公共資源配置、地域面積、居民認同感和物業管理因素,科學規劃設置住宅小區配套環衛設施。在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告知書》中明確擬建住宅小區配套環衛設施的設置、面積、設計要求,并明確配套環衛設施建成后應無償移交給區管委會。
2.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時,對不按規劃設計要求配建環衛設施的開發建設單位,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四)區國土分局職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將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確定的涉及配套環衛設施用地的規劃要求和環衛設施建成后應無償移交給區管委會的要求,列入土地出讓公告中。
2.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負責配建環衛設施的受讓單位必須按規劃條件配建環衛設施移交給區管委會。
(五)區房產管理中心職責:
1.對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社區環衛設施,不允許開發建設單位對外銷售。
2.及時辦理住宅小區配套環衛設施用房的相關手續。
3.督促開發建設單位沙盤展示標識配套環衛設施位置。
(六)區行政執法分局職責:
依法督促責任責任單位和個人限期整改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改變環衛設施用途行為;對逾期不整改的,根據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七)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中心職責:
1.對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的環衛設施建設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2.組織各鎮(辦)環衛部門負責對轄區新建環衛設施進行專項驗收。
3.對住宅小區移交的環衛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修、養護,建立健全城市環衛設施檔案和管理制度。
4.審定開發建設單位移交后的配套環衛設施關閉、閑置、遷移或者拆除的事項。按照“先建后拆,誰拆誰建,拆一補一”的原則進行再建,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八)自來水、供電等部門職責:
對住宅小區配套環衛設施水電使用按居民用水、用電收費標準執行。
(九)鎮政府(街道辦)職責:
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住宅小區配套環衛設施的選址、協調、驗收和移交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由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中心負責具體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有效3年,自2018年1月 1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