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于惠州市惠城區東升明登磨光原料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惠仲管委〔2023〕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要求,仲愷高新區管委會決定依法征收惠州市惠城區東升明登磨光原料廠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同時依法收回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現公告如下:
一、項目名稱:惠州市惠城區東升明登磨光原料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
二、征收范圍:位于惠州市惠城區東升明登磨光原料廠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詳見衛星影像圖),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征收目的:作為仲愷大道轉新華大道退讓綠化帶用地。
四、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
(一)房屋征收部門:惠州市自然資源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二)征收實施單位: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陳江街道辦事處。
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六、完成期限:自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簽約搬遷工作。
七、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惠州市惠城區東升明登磨光原料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下稱《征收補償方案》)有關要求實施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
八、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開展征收工作,依照《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并在協議書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將房屋搬遷騰空交付房屋征收部門拆除。
九、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仲愷高新區管委會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征收補償方案》有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應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十、被征收人對本征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惠州市惠城區東升明登磨光原料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2. 惠州市惠城區東升明登磨光原料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圖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2023年5月25日
附件1
惠州市惠城區東升明登磨光原料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為實施城市規劃建設需要,需對惠州市惠城區東升明登磨光原料廠用地紅線范圍內涉及國有建設用地及地上附著物實施清場。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惠州市惠城區東升明登磨光原料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現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圍及用途
(一)項目名稱:惠州市惠城區東升明登磨光原料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
(二)征收范圍:位于惠州市惠城區東升明登磨光原料廠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詳見衛星影像圖),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征收范圍作為仲愷大道轉新華大道退讓綠化帶建設使用。
二、房屋征收補償原則
對項目征收范圍內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不予補償。
三、房屋征收簽約時限
自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簽約搬遷工作。
四、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
(一)房屋征收部門:惠州市自然資源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二)實施單位: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陳江街道辦事處
五、房屋征收補償及價值確認
(一)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類型)的市場價格。
(二)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確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
(三)本次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由房屋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按程序推薦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由公證部門對選定過程和結果進行現場公證。
六、非住宅房屋建(構)筑物補償
非住宅房屋建(構)筑物(永久性結構建筑)的征收補償金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有關規定評估確定。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剩余使用年限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非住宅房屋建(構)筑物給予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限時搬遷獎勵。
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文件執行。
七、獎勵辦法
以下提及的獎補措施只針對永久性結構建筑。
限時搬遷獎勵自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送達評估報告之日起30日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在簽訂協議之日起7日內搬遷騰空房屋和交付實施單位清拆的,給予限時搬遷獎勵,獎勵辦法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為住宅、商鋪、寫字樓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300元/㎡的標準獎勵,每戶最多15萬元。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為廠房、倉庫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0元/㎡的標準獎勵,最高30萬元。
超過30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或未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約定的時間搬遷騰空房屋并交付清拆的,不予(或取消)限時搬遷獎勵金。
對被征收人第四層以上(不含第四層)產權登記手續不齊全的被征收房屋,不給予該項獎勵。
限時搬遷獎勵金在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并按協議書約定時間搬遷騰空和移交房屋及相關產權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
八、搬遷費
(一)被征收房屋的移裝費用(空調、家用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空氣能熱水器、不銹鋼儲水罐)按照下表標準執行:
(二)涉及大型機器設備或特殊設備設施的搬遷費,按照市場評估方式給予補償。
(三)存在租賃關系的,涉及的搬遷費、裝修費等其他各項費用均由被征收人與承租人自行協商處理或者按其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有合同約定的且被征收人確認同意支付給承租人的,可直接支付給承租人,但被征收人須負責協調承租人(或實際經營人)按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
九、停產停業損失
《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發布前仍在實際依法經營的,且經營手續齊全,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房屋類型包括:商業(商鋪)、廠房、辦公、倉庫類等。根據《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發布前房屋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按以下辦法之一計算:
(一)按實際用作經營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同期、同區域、同類經營性房屋市場租金(根據房屋市場租金分析報告確定),給予一次性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被征收人要求按評估價值補償的,經營性房屋的效益原則上按《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發布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需提供前一年內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報告、前一年內的財務會計報表、年度所得稅稅收完稅憑證)和6個月停產停業期限,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予以確定。
(三)其他國有土地上建(構)筑物,在項目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前已實際用作經營的,被征收人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經營證照的,可按前款規定一次性計補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
(四)對項目征收與補償實施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前已存在租賃合同關系,且項目征收與補償實施方案發布之日仍在實際經營承租人(或實際經營人)配合征收工作并根據實施單位要求,按時搬遷騰空房屋的,本條上述經營性房屋類型標準給予承租人(或實際經營人)一次性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部門或實施單位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確定停產停業損失支付方式,可直接支付給承租人(或實際經營人),也可支付給被征收人;支付給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須負責協調承租人(或實際經營人)按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
十、房屋征收補償方式與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部分房屋貨幣補償及部分房屋產權調換。
工業廠房產權調換:產權登記為工業廠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以評估確定的全部或部分補償金額(含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及裝飾裝修評估價值)等值置換廠房。
十一、補償決定的作出與公證提存
對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簽約時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仲愷高新區管委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
在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存在爭議或在房屋征收簽約時限內仍未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征收補償方式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由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將根據補償決定確定的金額,專戶存儲征收補償金,并提請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二、責任追究
(一)在補償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違反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和政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個人合法權益的;
2.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3. 與被征收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補償或補助的;
4. 擾亂征收補償秩序、阻礙征地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被征收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權屬、人口等相關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或補助的,依法追回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其他
(一)本實施方案未明確的其他補償事項根據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二)本方案公布實施后,市政府頒布有關征收補償的新標準,可根據有利于征地工作、保護被征地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和上級政策文件不沖突的情況下,由仲愷高新區管委會研究決定,繼續按原標準條款實施,或按新標準條款實施。
(三)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收到補償款或選定安置房后,應當將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等全部產權資料原件交給實施單位,并配合實施單位辦理產權注銷登記。
(四)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個案問題,由區自然資源分局會同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鎮(街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報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同意后實施。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