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愷高新區關于印發《廣東惠州潼湖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聯動機制》的通知
惠仲管委函〔2023〕343號
各鎮(街道),區屬及駐區各單位:
《廣東惠州潼湖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聯動機制》業經 2023年第17次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潼湖國家濕地公園管護中心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2023年11月18日
廣東惠州潼湖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聯動機制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東惠州潼湖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推進濕地保護管理協調聯動工作,形成各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工作格局,有效保護濕地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等規定,結合濕地公園實際,制定本機制。
第二條 濕地公園位于我區西部,潼湖生態智慧區中心。濕地公園北側、東側及東南側皆以智慧大道環線為界,西南側及西側以惠州市行政邊界為界,地理坐標東經114°08′41″-114°16′17″,北緯 22°59′50″-23°03′09″,規劃總面積1161.26公頃。濕地公園內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五個區。
第三條 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應遵循“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加強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生態建設及改善居民生活質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破壞濕地公園生態環境與資源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和檢舉。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與濕地保護相關的科研、教育、宣傳等活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實行統籌管理與分部門實施的聯動機制。區農村工作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區自然資源分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區公安分局、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中心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工作;對濕地的保護、修復、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濕地公園所在鎮(街道)要加強對所轄區域濕地保護管理,并落實屬地管理工作機制,采取措施保持濕地生態安全,提升濕地生態功能。
第六條 廣東惠州潼湖國家濕地公園管護中心(以下簡稱“公園管理機構”)作為區管委會設立的專門管護機構,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濕地保護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統籌協調并組織實施濕地公園范圍內建設、保護利用、管養護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園區內的林業林政、漁業漁政、環境保護、市政市容執法和園林綠化等工作。
第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加強日常人流監測,在活動人群數量可能達到公園內最大承載量時,應提前公告并向區管委會報告,及時采取疏導、分流措施,確保濕地公園生態環境與資源不受破壞。
第八條 區財政國資金融局應將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需要安排專項資金。公園管理機構接受相關組織和個人援助與捐贈的款物,應專門用于濕地公園的保護、修復、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區經濟發展和統計局應將濕地公園建設納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濕地公園保護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利用規劃、旅游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確保濕地得到有效保護和恢復。
第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和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等相關部門應當協調配合,結合世界濕地日、世界野生動植物日等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和參與積極性。
第十一條 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中心應做好潼湖國家濕地公園平塘湖等水域的常態化保潔工作,確保水體干凈整潔。
第十二條 濕地公園內生態資源與環境空間均納入保護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體保護:保護以潼湖為主體的水體與水網形態,改善水質。
(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各類濕地生物提供良好的生存與棲息空間;有效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生態環境的干擾,營造適宜濕地生物多樣性發展的環境空間;提高濕地生物物種多樣性,防止外來物種入侵,避免造成災害。
(三)環境完整性和持續性保護:保持濕地水域環境和周邊陸域環境的完整,避免和減少人工設施大范圍覆蓋,確保濕地生物生態廊道暢通,動物避難場所完備,濕地透水性和有機物的良性循環。
(四)資源穩定性保護:保持濕地水體、土地、生物等資源的平衡與穩定,防止資源被破壞和貧瘠化,確保濕地公園可持續發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內容。
第十三條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征求省林業局的意見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由省林業局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
第十四條 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批準的范圍,會同區自然資源分局設立濕地公園界碑、界樁,標明濕地公園界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濕地公園界碑、界樁。
第十五條 區農村工作局應采取自然生態的病蟲害綜合防治措施,減少化肥和農藥使用量,以減少對水體、土壤和空氣的污染。
第十六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救護制度,及時受理有關救護報告,對受傷、擱淺或被困的野生動物采取緊急救護措施。
第十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未經相關部門同意,濕地公園內禁止擅自放生。
第十八條 未經依法批準,在濕地公園內禁止建設與濕地公園保護無關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湖、河內禁止從事任何影響水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依法批準建設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九條 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認真開展退化濕地恢復工作,充分借鑒與引進先進且切合實際的濕地修復理論、實踐經驗、恢復技術和措施,有效恢復濕地功能。
第二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濕地資源檔案。濕地資源調查、監測和評估工作等相關情況,應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在全面保護的基礎上,對濕地公園進行適度開發利用,發揮濕地社會效益。
第二十二條 濕地公園資源開發利用必須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確保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三條 濕地公園建設利用不得破壞濕地自然良性演替。濕地公園人文歷史風貌資源利用應當以參觀、游覽和科學考察等為主。濕地公園內開展生產經營、休閑旅游、教學科研以及其他利用濕地生態資源的活動,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且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再生能力或者對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第二十四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濕地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濕地保護及利用技術推廣體系,推動濕地保護和利用工作有效開展。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廣東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區農村工作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區公安分局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涉嫌刑事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
第二十六條 本機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