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惠仲委〔2018〕62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工作規則》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8〕13號)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2018年11月9日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管委會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區管委會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區管委會組成人員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五條 區管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區管委會主任領導區管委會的工作。區管委會副主任協助區管委會主任工作。
第六條 區管委會主任召集和主持區管委會全體會議和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區管委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管委會全體會議或區管委會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區管委會副主任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管委會主任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區管委會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 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協助區管委會主任安排區管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區管委會主任外出訪問期間,由區管委會主任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區管委會副主任代行主任職務。
第十條 區管委會工作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區管委會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政策規定,以及區管委會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能。區監察與審計局在區管委會主任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區管委會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確保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區管委會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管委會職能
第十一條 區管委會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認真履行經濟調節、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二條 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宏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符合區情、涵蓋全面、覆蓋城鄉、便捷高效、持續發展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衡發展,切實解決突出民生問題。
第十四條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嚴格市場監管,規范市場執法,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第十五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六條 加強環境保護,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條 區管委會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區管委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國家、省、市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要求,適時制定規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決定,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決定。
提請區管委會討論和審議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審查或者組織起草,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區管委會法制機構承辦。
第十九條 區管委會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不斷提高政府規范性文件質量;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規范性文件要公開征求意見。加強溝通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起草單位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區管委會決定。
實行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條 區管委會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有關規章、決定、命令的規定,以及區管委會有關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由區管委會制定規范性文件、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僑的事項,應事先請示區管委會;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區管委會批準。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報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審查,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并在《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公報》上統一發布。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省政府、市政府、區管委會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區管委會予以變更、撤銷。
第二十一條 區管委會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網上辦事大廳建設。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二條 區管委會及各部門要健全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豐富民主決策形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三條 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全區預算,重大規劃,貫徹中央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決策部署,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規范性文件等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投資和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經區管委會全體會議或區管委會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四條 區管委會各部門提請區管委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園區、鎮(街道)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凡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文件外,其他政府規范性、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五條 區管委會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區管委會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區管委會的決定,完善工作落實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加強督查督辦,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七條 區管委會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區管委會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務信息發布制度,加強對群眾關注熱點的信息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第二十八條 區管委會全體會議和區管委會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管委會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不得公開或公開后不利于決策實施和社會穩定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九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市、區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條 區管委會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區管委會每年向轄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報工作情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第三十一條 區管委會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第三十二條 區管委會要強化行政監察,加大審計力度,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建設開放、動態、創新、系統的監督體系。區管委會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區管委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區管委會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四條 區管委會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五條 區管委會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管委會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三十六條 區管委會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七條 區管委會實行區管委會全體會議和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 區管委會全體會議由區管委會主任、區管委會副主任、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區管委會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管委會主任召集和主持。區管委會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的重要決策部署和指示決定;
(二)討論決定區管委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區管委會的重要工作;
區管委會全體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召開,并可視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九條 區管委會常務會議由區管委會主任、區管委會副主任、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管委會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常務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區管委會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的重要決策部署和指示決定;
(二)討論提請區委或上級領導機關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決定區管委會工作中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包括重大改革事項、重大規劃計劃、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以及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等;
(四)討論通過以區管委會名義發布的決定、命令和區管委會政策性、規范性文件;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六)區管委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提交區管委會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區管委會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 區管委會全體會議和區管委會常務會議的議題準備、會務組織、會議紀要起草工作由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
提請區管委會全體會議和區管委會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管委會辦公室收集,通過辦文呈批形式經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區管委會有關副主任審核后,報區管委會主任審定;或由區管委會主任直接提議。從嚴控制上會議題數量,確保常務會議集中精力議大事。
第四十一條 區管委會領導同志如不能出席區管委會全體會議或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向區管委會主任請假;區管委會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區管委會辦公室向區管委會主任報告。
第四十二條 區管委會全體會議和區管委會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區管委會主任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各責任單位負責落實,區兩委督查辦負責催辦、督查,并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區管委會領導報告。
第四十三條 為推動工作,協調解決問題,區管委會及各部門可召開工作會議,但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區管委會主任可召開工作會議聽取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具體問題;區管委會副主任可召開工作會議研究處理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具體事項;必要時,可委托區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召開工作會議。
區管委會工作會議紀要,區管委會主任主持召開的,由區管委會主任簽發;區管委會副主任主持召開或由其授權委托主持召開的,由區管委會副主任簽發;涉及其他區管委會副主任分管工作、比較重大、復雜事項的,經分管副主任審核后,報區管委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簽發。
精簡會議活動。以區管委會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由區管委會辦公室會同各部門制定年度計劃,報區管委會審定后實施。未列入全區性會議計劃的會議原則上不以區管委會名義召開;確有必要召開的,另按程序報批。區管委會各部門召開本部門(系統)全區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個。貫徹省、市政府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由各部門召開。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區管委會或區管委會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園區、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區管委會批準。
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四條 各園區、各鎮(街道)和各部門報送區管委會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區管委會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管委會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各園區、鎮(街道)提請區管委會審批的請示性公文,其內容涉及區直相關職能部門,由區管委會辦公室轉征求部門意見。區直各部門提請區管委會審批的請示性公文,其內容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由主辦部門負責在行文前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征求意見期間,主辦單位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協商,積極配合提供資料、說明情況。各相關部門對所請事項意見基本一致或依據政策、規定明確的,由區管委會辦公室按程序辦理呈批;對所請事項有重大分歧,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單位說明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并提出傾向性意見報區管委會研究審定。
第四十五條 各園區、各鎮(街道)和各部門報送區管委會審批的公文,由區管委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和區管委會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區管委會主任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務,由區管委會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辦理部門應及時向區管委會辦公室反饋辦理情況。
第四十六條 涉及財政經費開支的,已列入年度預算項目支出的,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涉及預算調整的,應向區管委會專題請示,由區財政部門出具審核意見,經區管委會分管副主任審核后,報區管委會主任審定。
500萬元以下的財政資金安排按上述程序逐級審批。500萬元(含)以上的大額財政資金安排、資源(資產)處置事項原則上應提交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但按照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規定標準支出的,或屬區財政專項借款的,或已通過區管委會工作會議集體研究提出資金安排建議的,可由區管委會主任視情直接審批或提交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
第四十七條 區管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或報送市政府等上級領導機關的請示、報告由區管委會主任簽署。
第四十八條 以區管委會名義發文,經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區管委會主任簽發。其中以區管委會名義發出的函件,屬于區管委會分管副主任職權范圍內的,可授權區管委會分管副主任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也可授權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簽發。
以區管委會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簽發,以區管委會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函件可授權區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簽發。根據工作需要,報區管委會分管副主任或區管委會主任審定。
第四十九條 精簡文件簡報。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一般性工作會議不發紀要。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區管委會批轉或區管委會辦公室轉發。
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系統,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紀律
第五十條 區管委會組成人員要堅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管委會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條 區管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管委會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管委會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管委會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管委會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管委會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管委會同意。
第五十二條 區管委會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區管委會主任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按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制度規定提前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區管委會副主任、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按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制度規定事先報告區管委會主任。區管委會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按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制度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區管委會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管委會報告。
第五十四條 區管委會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五條 區管委會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六條 區管委會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七條 區管委會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按照中央“三個零增長”的要求,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統一規范公務接待標準,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嚴禁隨意擴大接待范圍和提高標準。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
壓減檢查考核評比活動和議事協調機構,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研討、博覽、表彰、奠基、剪彩等各類活動。
第五十八條 區管委會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五十九條 區管委會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區管委會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十條 區管委會領導同志要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重點深入困難較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調研,面對面聽取基層干部群眾的意見。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一般性調研不安排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陪同,杜絕層層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地方負責人不到行政區域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一律不使用警車帶路,不安排宴請。
第六十一條 區管委會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區管委會領導同志政務活動的新聞報道、接受媒體采訪以及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區管委會派出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7年12月15日印發的《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工作規則》(惠仲委〔2017〕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