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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惠仲委〔2022〕1號
為有效防范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減少空氣污染,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營造宜居生活環境,適應新時代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仲愷高新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及潼湖軍墾農場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嚴禁在仲愷高新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及潼湖軍墾農場燃放煙花爆竹,違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對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責成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屬全國性、地區性重大慶祝、慶典活動等特殊情況要在仲愷高新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及潼湖軍墾農場燃放煙花爆竹的,由主辦單位報公安機關審核,經區管委會批準后,按指定地點、時間燃放。
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仲愷高新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及潼湖軍墾農場從事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公安、安監等部門對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并追究其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擅自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監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
五、嚴禁在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對非法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將依法處理。
六、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本通告事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社會團體要做好干部、職工、居民的宣傳教育,切實做好禁燃煙花爆竹工作。
八、鼓勵公民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職能部門依法保護舉報人的權益。安全監管部門舉報電話:12350(舉報非法生產、儲存、經營);公安部門舉報電話:110(舉報非法銷售、運輸、存儲、燃放)。
九、本通告自2022年1月4日起執行。原《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惠仲委〔2021〕5號)同時廢止。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