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園區,各鎮(街道),區屬及駐區各單位:
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將修訂后的《仲愷高新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應急管理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2024年7月19日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應對工作機制,創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管理體系,堅持“預防為主、科學撲救、積極消滅”的方針,按照“打早、打小、打了”原則,及時、科學、有效處置森林火災,切實提高保障生態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能力,最大限度減少災害損失。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第6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9〕第39號)
(3)《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9〕第541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4〕5號)
(5)《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
(6)《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粵府辦〔2008〕36號)
(7)《廣東省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粵辦函〔2015〕515號)
(8)《惠州市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惠府辦函〔2016〕51號)
(9)《廣東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粵辦函〔2021〕54號)
(10)《惠州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惠府辦函〔2021〕78號)
(11)《仲愷高新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惠仲管委函〔2023〕294號)
(12)其他相關現行標準、規范性文件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仲愷高新區范圍內(城市市區除外)發生的森林火災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以及相鄰行政區發生的對仲愷高新區造成較大影響的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應對工作。
城市綠化區火災的預防、撲救及災后處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4 森林基本情況
我區有森林總面積16.40萬畝,林業部門管理的林地面積15.42萬畝,森林覆蓋率達到31.77%,森林總蓄積達到47.96萬立方,全區森林地形以山地丘陵為主。森林主要分布在我區北面、東南和西南部的丘陵地區,林區中建有河惠莞高速、京九鐵路,贛深高鐵、廣汕高鐵和其他交通道路。我區森林北部林下植被豐富,秋冬季可燃物堆積,群眾出入游玩頻繁,容易造成人為森林火災。森林面積較大的陳江街道、瀝林鎮、潼湖鎮為我區森林防滅火重點鎮(街道)。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把保護森林火災發生地區人民群眾和撲火人員的生命安全作為最基本原則。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為撲救森林火災的主要力量。組織群眾撲救森林火災時,不得動員殘疾人、老人、未成年人、孕婦、智力殘疾人員和未經培訓的人員參加撲救森林火災。周密組織,科學撲救,確保不發生撲火人員傷亡事故。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在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區有關部門、鎮(街道)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分級負責相關的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事發地鎮(街道)應第一時間進行響應處置。撲火現場實行統一指揮、統一調度,參與撲火的部門和人員必須聽從現場指揮官的統一安排,不得多頭指揮。
(3)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堅持預防與應急撲救相結合,防患于未然,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加大森林防撲火業務知識宣傳,做到常備不懈,不斷強化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落實相關保障措施,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一旦發生森林火災,依據相關應急預案和應急聯動機制,快速反應、協同有序、科學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努力實現有火不成災的目標。
1.6 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1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2.1.1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森防指)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區森林防滅火和救援工作。設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副總指揮,統一領導區森防指工作。總指揮負責全區森林防滅火全面工作;常務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完成全區森林防滅火工作,總指揮不在場時,履行總指揮職責;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完成全區森林防滅火工作。
總指揮: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區領導
常務副總指揮:分管林業工作的區領導
副總指揮:區綜合辦公室副主任、區農村工作局局長、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區公安分局副局長、仲愷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
成員:區綜合辦公室、區政法信訪辦公室、區經濟發展和統計局、區財政國資金融局、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區農村工作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區公安分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區交通運輸分局、區交通運輸綜合事務中心、仲愷消防救援大隊、仲愷交警大隊、仲愷供電局、惠州鐵塔仲愷業務部以及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相關負責同志。
2.1.2 區森防指辦公室設置及職責
區森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森防辦)設在區應急管理局,區森防辦設主任1名,由區森防指副總指揮、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設副主任2名,由區應急管理局、區農村工作局分管領導兼任。
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區森防指撲火救災工作部署;組織、協調區森防指成員單位及各鎮(街道)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參與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組織會商火情發展趨勢,評估災害損失及影響,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根據區森防指的決定,組織實施啟動、變更或終止森林火災應急響應;完成區森防指交辦的其他任務。
2.1.3 區森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區森防指的統一領導下,按照預案快速響應,配合做好森林火災預防、預警預報和撲火救災各項工作。
(1)區綜合辦公室:指導、督促寺院、宮觀等宗教活動場所做好森林防滅火相關工作,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森林防滅火政策解讀和成效宣傳;協調森林火災撲救宣傳報道工作和輿論引導;指導、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森林防滅火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
(2)區政法信訪辦公室:負責組織指揮所屬民兵力量參加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協調駐惠部隊參與森林火災的撲救;指導全區森林防滅火法制建設和依法治火工作。
(3)區經濟發展和統計局:協調、指導森林防滅火發展規劃的編制及項目建設;配合有關部門保障撲火救災應急物資供應;負責做好通信應急保障工作,保障救援的通訊暢通;必要時調度或架設應急通訊設備,確保通信暢通;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森林防滅火應急使用的無線電頻率,保障相關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協調、指導、督促林區和林區邊緣的能源和石化有關單位落實森林防滅火主體責任,及時清除管道、線路沿線的森林火災隱患。
(4)區財政國資金融局:統籌安排森林防滅火工作中應由區財政解決的經費,并及時撥付到位;按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對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增強森林防滅火能力所需經費給予必要保障,并負責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5)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指導林區和林區邊緣經施工許可的建筑施工單位做好森林防滅火工作。
(6)區農村工作局:履行森林防滅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指導開展防火巡護、野外火源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防火設施建設、火情早期處理和半專業隊伍培訓演練等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滅火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等工作;配合森林火情監測預警、森林火災防治規劃編制并指導實施;參與、配合森林火災邊界聯防相關工作;協助提供森林防滅火工作所需的圖件和有關數據資料;必要時,可按程序提請以區森防指或區森防辦名義部署森林防滅火相關工作。協同做好農村森林火災預防工作;負責劃定森林防火區、高火險區,規定高火險期,及時提請區管委會發布禁火令;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參與森林火災的統計和損失評估;檢查、督促鎮(街道)森林防滅火工作;配合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指導、監督野外農事用火管理;指導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7)區應急管理局:協助區黨工委、管委會和市森防指、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各類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指導森林火災處置工作,統籌指導森林火災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區應急救援大隊建設管理;組織、協調、指導有關單位開展森林防滅火工作;組織編制(修訂)全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并開展有關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牽頭并指導森林火災防治規劃編制;發布森林火災信息;協調指導林區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工作;及時開放啟用庇護場所,緊急轉移并妥善安置森林火災受災群眾;指導開展森林防滅火邊界聯防工作;根據需要,推進森林火險監測臺站、人工增雨作業點及預報預警平臺建設,做好林火衛星監測,提供森林火險氣象服務;制作發布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預警信息;在高森林火險氣象等級時,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發生森林火災時,及時提供火災地區氣象信息,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承擔區森防指日常工作。
(8)區社會事務管理局:指導各級民政部門宣傳、引導文明祭祀,指導公墓機構做好森林防滅火工作;指導設在林區或林區邊緣的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做好森林防滅火工作;組織、指導技校開展森林防滅火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協同做好森林防滅火宣傳工作;協助做好傷亡人員親屬安撫工作。
(9)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森林火災發生地的醫療力量無法滿足因災傷病人員的醫療救治時,協調組織其他地區的醫療力量和藥品緊急支援火災發生地,開展重傷病人員的搶救、轉治工作,并指導災區醫療衛生單位做好衛生防疫工作;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不含技校)開展森林防滅火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將森林防滅火內容納入安全教育體系;配合林地主體單位落實森林防火相關責任,完善景區森林防滅火措施和安全警示標識,加強森林防火宣傳引導,提醒進入景區開放范圍內的旅游者、旅游從業人員遵守景區安全管理規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識;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災區傷病人員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時,組織醫療專家協助事發地進行救治;組織醫務人員參加森林防滅火演練。
(10)區公安分局:負責指導、協調事發地公安機關組織受森林火災威脅區域的群眾轉移、疏散;組織公安機關協助做好災區治安管理、安全保衛和火案偵破等工作。
(11)區自然資源分局:負責配合做好森林防滅火地理信息建設,協調提供森林防滅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數據、地圖和資料。
(12)區交通運輸分局:指導、督促公路管養單位及時清理國道、省道(含高速公路)養護范圍內的森林火災隱患;根據區森防指的指令,協助組織森林火災應急所需的運輸車輛,確保撲火救災物資和增援人員快速運送到指定位置。
(13)區交通運輸綜合事務中心:指導管養轄區的國省、縣道邊緣用地范圍內的森林火災隱患清理工作;道路及交通設施被破壞或毀壞時,迅速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盡快組織搶修,保障交通線路順暢。
(14)仲愷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解救、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搶救、運送重要物資等綜合性應急救援工作;協助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15)仲愷交警大隊:負責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制等應急保障措施。
(16)仲愷供電局:負責協調、督促管轄單位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及時清除線路沿線的森林火災隱患;做好輸變配電專業野外工程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
(17)惠州鐵塔仲愷業務部:組織對林區信號基站鐵塔等設施周邊10米范圍的雜草及枯枝落葉等可燃物進行清理。
(18)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森林防滅火方針、政策、法規、規范性文件,開展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擬訂森林防滅火管理制度和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做好撲救山火的后勤保障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森林火災的統計和損失評估;檢查、督促鎮(街道)下屬單位的森林防滅火工作;承擔鎮(街道)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2 現場指揮部
2.2.1 現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森林火災發生后,根據應急處置工作實際需要,由區森防指牽頭,組建由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事發鎮(街道)負責人、區森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負責制。現場指揮官負責現場決策和指揮工作,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資源,依職權調撥或申請調撥應急資金。
本預案啟動后,在火災發生地區建立現場指揮部,執行《仲愷高新區處置森林火災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現場指揮官由區森防指總指揮擔任,或者由總指揮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負責決定森林火災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指揮、調度森林火災現場處置力量;統籌調配森林火災現場應急救援物資(包括應急裝備、設備等);協調有關單位參與森林火災現場應急處置;協調增派森林火災處置力量及增加森林火災救援物資。
2.2.2 各應急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治安及交通秩序組、新聞報道組、撲火隊伍及火場看守組、火災調查組、醫療救護組、觀察組、后勤保障組、專家組、信息報送組、通信保障組、善后工作處理小組共12個工作組。各工作組組長由現場指揮官指定參與搶險救援部門的現場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可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增減相關應急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由區森防辦人員組成。負責協調各成員單位、救火隊伍、社會救援力量開展撲火工作,為現場指揮官的指揮和現場管理提供幫助。
(2)治安及交通秩序組:由仲愷交警大隊、事發地派出所或者區公安分局人員組成。負責維護現場及火場周邊的秩序和安全;負責進出火場及附近的交通指揮和管理,為救援隊伍快速機動提供保障。
(3)新聞報道組:由區綜合辦公室、區應急管理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及時報道火災撲救過程中的好人好事,及時宣揚區管委會的指示精神和安撫措施。
(4)撲火隊伍及火場看守組:撲火隊伍由森林防滅火專業隊伍組成,是火場撲救的主力軍,主要完成火災的撲救和火場的清理;火場看守主要由鎮(街道)工作人員和半專業隊員、民兵組成,負責明火撲滅后的火場看守。
(5)火災調查組:由區公安分局、區應急管理局、區農村工作局和仲愷消防救援大隊人員、專家組成員組成。負責火災的調查和處理。
(6)醫療救護組:由區級醫院或鎮(街道)醫院的醫護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
(7)觀察組:由現場指揮官臨時指定。通常分兩組,每組2人,在便于觀察火災的地方,利用肉眼、望遠鏡或者無人機觀察火場的變化,及時向現場指揮官報告火場情況,為現場指揮官的指揮決策提供幫助。
(8)后勤保障組:主要由鎮(街道)工作人員組成。負責現場人員的飲食、飲水、燃油和撲火工具的保障工作,保障撲火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森林火災的撲救提供必不可少的支持。
(9)專家組:由部分區森林防滅火專家組成。負責研判火情,及時向現場指揮官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現場指揮官的決策提供幫助。
(10)信息報送組:由區應急管理局值班人員組成。按照規定程序,向市應急管理局、區總值班室報送森林火災相關信息;傳達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的批示,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1)通信保障組:由區經濟發展和統計局人員組成。負責救災過程中的通信聯絡保障。
(12)善后工作處理小組:由鎮(街道)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對犧牲、受傷的撲火人員家屬進行慰問。按照因工傷亡標準給予經濟補償;為犧牲、受傷人員授予相應的表彰,對死者家屬給予物資或現金的獎勵。
2.3 鎮(街道)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各鎮(街道)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負責本轄區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災撲救工作。及時掌握火情,分析火場態勢,制定和實施撲救方案,堅持科學撲救,用最小代價盡快撲滅森林火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當上級派員成立現場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時,該指揮機構并入現場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管理,接受現場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調度、指揮。
3 處置力量
3.1 力量編成
(1)撲救森林火災以地方專業和半專業森林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駐惠部隊和民兵為輔,社會應急力量為補充。
(2)第一梯隊為事發地鎮(街道)專業(半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鎮(街道)專職消防救援隊、村義務撲火隊。
(3)第二梯隊為本區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轄區內火災發生地鄰近鎮(街道)專業(半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仲愷消防救援大隊、駐惠部隊、民兵。
(4)第三梯隊為市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鄰近縣(區)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國家森林消防機動隊伍。
(5)其他力量為事發地機關干部、林區職工及群眾等非專業力量和社會應急力量等。
3.2 力量調動
(1)第一梯隊。鎮(街道)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接報火情后,立即響應,組織本鎮(街道)專業(半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鎮(街道)專職消防救援隊會同村義務撲火隊趕赴火場撲救,并將火情上報區森防辦。
(2)第二梯隊。區森防辦接報火情后,第一時間響應,調派本區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火場撲救,同時組織、協調轄區內火災發生地鄰近鎮(街道)專業(半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仲愷消防救援大隊、駐惠部隊、民兵出發增援,并將火情上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3)第三梯隊。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接報火情后,協調并通知第三梯隊有關支援力量待命,做好赴火場準備。經研判需要調派撲火力量增援或收到區森防指支援請示后,市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統一調度第三梯隊應急力量趕赴支援。可視當時各地森林火險程度和火災發生情況,調整支援梯隊順序。
(4)其他力量。經研判應急力量不足時,區森防指要及時報請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調派其他縣(區)專業森林救援隊伍支援,必要時向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請求支援。跨縣(區)調動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增援撲火時,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統籌協調。
4 預防、監測與預警
4.1 預防
按照屬地管理基本原則,相關責任部門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區、鎮(街道)和社區(村)三級森林防火護林體系,區森防辦和各鎮(街道)加強督查檢查,落實森林防滅火工作責任。具體工作內容包括:
區管委會及區森防辦要加強森林消防和護林隊伍建設;做好相關救援物資準備。林業部門要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森林防火意識;規范生產、生活用火行為,積極推廣野外生產用火“三集中”(集中時間、集中地點和集中力量);加強對高火險時段和危險區域的檢查監督,消除各種火災隱患;在森林防火區設置警示、宣傳標識牌;在鐵路(含輕軌,下同)、公路兩旁及林區居民點、合庫、供(變)電站(場)、油(汽)庫(站)、廠房、學校、監獄、看守所、軍事設施以及基地重要設施等重點目標周圍,定期清除可燃物,開設防火隔離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高預防森林火災的綜合能力。
4.2 監測
區森防辦和各鎮(街道)應當綜合運用國家、省衛星監測系統信息以及本地視頻監控、高山瞭望、巡山護林和群眾報警等手段,開展火場火情監測,及時發現火災隱患或火點。通過偵察用無人機等手段偵察火場發展動態,繪制火場態勢圖。火災發生地的地面瞭望臺、巡護人員要密切監視火場周圍動態,發現新的火情后要第一時間報告。
4.3 森林火險信號預報和發布
每年森林特別防護期前和期中,區森防指應當召集有關成員單位、氣象專家和森林防滅火專家等,收集、整理前期氣候、物候、火源、火災歷史資料等情況,天氣和氣候預測信息,進行天氣和森林火險形勢遠景會商,并根據需要制作《未來一月森林火險等級預報》;在春節、清明、中秋、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和重點時段,應當依據前期氣候、物候、火源、火災歷史資料和天氣預報等信息,與氣象部門會商,由氣象部門及時發布預報。
各鎮(街道)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應當加強對森林火險預報的管理,廣泛收集當地的森林可燃物、野外火源、物候信息,并協調氣象部門、防汛抗旱部門了解干旱、氣候和天氣預報信息,做好日常的森林火險監測和火險等級預報。
各類森林火險預報結果應當及時以文件、政務微信等方式通知有關領導和部門,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眾發布,主要林區應充分利用電子屏、彩旗等形式發布森林火險預報信息。
4.4 預警
4.4.1 預警分級
根據《森林火險氣象預警(GB/T 31164-2014)》,森林火險預警等級是依據森林火險等級及未來發展趨勢所發布的預警等級,共劃分為三個等級,由弱到強依次為黃色預警(三級,中度危險)、橙色預警(四級,高度危險)和紅色預警(五級,極度危險)。
根據《森林火險氣象等級(GB∕T 36743-2018)》,森林火險氣象等級是將森林火險按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進行等級劃分,表示森林火災發生危險程度的等級,通常分為一般、中度、較高、高、極高五級,其危險程度逐級升高。森林火險等級與預警等級對應關系如下表:
注:較高以下森林火險僅發布危險程度等級預報,不發布預警信號。
4.4.2 預警信號的制作和發布
氣象部門應按規定發布森林火險預警信息。
當預測某一地區未來連續3天以上出現較高至極高森林火險等級時,依據前期氣候、物候、火源、火災歷史資料等信息,結合森林火險綜合監測站數據,綜合分析研判制作發布相應的森林火險預警信號。
森林火險預警信號應當在各級應急指揮部顯示,并通過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主要林區、道路應當以電子屏、指示牌等多種方式發布。
各級發布的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級別不同時,高級預警信號優于低級預警信號。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發布后,在預警信號有效期內發布部門可根據火險等級的變化,調整預警信號級別,或提前解除預警信號。
4.4.3 預警響應要求與工作措施
森林火險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后,有關部門或地區應當立即落實相應防范措施。
4.4.3.1 黃色預警應急防范措施
(1)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后,區森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及各鎮(街道)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火險預警變化。
(2)加強森林防火巡護、衛星林火監測和瞭望監測,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和森林防火宣傳工作。
(3)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滅火裝備、物資等各項撲火準備,區內各級各類森林應急專業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森林火災撲救有關準備。
4.4.3.2 橙色預警應急防范措施
橙色預警信號發布后,區森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及各鎮(街道)在落實黃色預警防范措施的基礎上,強化以下應急措施:
(1)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2)加大巡山護林力度,嚴格管制野外火源。
(3)增加預警信息播報次數,做好物資調撥準備,區內各級各類森林應急專業隊伍進入緊急狀態。
(4)在重點火險區設卡布點,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禁止攜帶火種進山。
4.4.3.3 紅色預警應急防范措施
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后,區森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及各鎮(街道)在落實橙色預警防范措施的基礎上,強化以下應急措施:
(1)加強值班調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動態。
(2)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適時派出檢查組,對紅色預警地區的森林防滅火工作進行蹲點督導檢查和暗查暗訪。
(3)發布禁火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4)組織護林員和鎮(街道)、村干部進一步加強巡山護林,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在進入林區的主要路口設卡布點,嚴禁攜帶火種進山,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5)增加預警信息播報次數,做好物資調撥準備,區內各級各類森林應急專業隊伍進入緊急狀態。
(6)區內森林應急專業隊伍視情對力量部署進行調整,靠前駐防,進入臨戰狀態,嚴陣以待。接報森林火災,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科學、安全撲救,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5 應急響應與處置
5.1 信息報告
各有關部門及個人發現森林火情后,應立即通過12119、110報告,區應急管理局、區農村工作局等部門接報森林火災信息后,應按信息報告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區管委會,并根據事故初判等級上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火災發生地要逐級報告火情動態及處置情況,做到火情報撲同步,現場指揮部要及時、準確將起火原因、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等情況隨時報告區森防指。
區森防辦、應急管理局值班室要及時將掌握的火情信息逐級上報,不得瞞報、謊報、漏報和遲報。
5.2 先期處置
火災發生后,區森防辦有關成員單位、事發地鎮(街道)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疏散火災現場周邊人員,對現場情況進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立即報告區森防辦,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和單位。
5.3 分級響應及響應措施
根據森林火災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火場發展態勢、事發地撲救情況、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后果等,森林火災應急響應由低至高依次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4個等級。
5.3.1 Ⅳ級響應
5.3.1.1 啟動條件
(1)初判過火面積超過5公頃的森林火災;
(2)持續燃燒時間超過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區森防辦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區森防指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5.3.1.2 響應措施
(1)區森防辦進入應急狀態,及時連線調度火災信息;
(2)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通知火災發生地相鄰鎮(街道)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區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仲愷消防救援大隊做好增援準備;
(3)根據需要,提出就近申請調派應急航空救援飛機的建議;
(4)視情發布高森林火險預警信息;
(5)協調指導媒體做好報道,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5.3.2 Ⅲ級響應
5.3.2.1 啟動條件
(1)初判過火面積超過10公頃的森林火災;
(2)輿情高度關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6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火災;
(4)發生在與相鄰縣(區)交界地區且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5)發生在市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森林火災;
(6)同時發生2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區森防辦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并提出建議,由區森防指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5.3.2.2 響應措施
(1)區森防辦及時調度了解森林火災最新情況,組織火場連線、視頻會商調度和分析研判;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根據需要調動轄區內火災發生地相鄰鎮(街道)相關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區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施增援;
(3)根據需要申請調派應急航空救援飛機增援;
(4)氣象部門提供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準備;
(5)視情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媒體開展報道,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5.3.3 Ⅱ級響應
5.3.3.1 啟動條件
(1)初判過火面積超過40公頃的森林火災;
(2)輿情高度關注、省委省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火災;
(4)發生在與相鄰地市交界地區且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5)發生在省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森林火災;
(6)同時發生3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區森防辦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并提出建議,由區森防指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5.3.3.2 響應措施
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區森防指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議聯合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區森防指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根據需要增派轄區內相關鎮(街道)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區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支援,申請增派應急航空救援飛機參加撲火;
(3)協調調派駐惠部隊、民兵和公安干警等跨區域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4)根據火場氣象條件,指導、督促當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5)根據需要協調做好撲火物資調撥運輸、衛生應急隊伍增援等工作;
(6)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媒體開展報道,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5.3.4 Ⅰ級響應
5.3.4.1 啟動條件
(1)初判過火面積超過80公頃的森林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相鄰地市交界地區,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火災;
(4)發生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區森防辦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并提出建議,由區森防指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5.3.4.2 響應措施
區森防指組織各成員單位依托區應急指揮中心(設在科融創業大廈23樓)全要素運行,由總指揮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指揮調度;火場設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治安及交通秩序組、新聞報道組、撲火隊伍及火場看守組、火災調查組等工作組;總指揮根據需要率工作組赴一線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主要隨行部門為副總指揮單位,其他隨行部門根據火災撲救需求確定。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火災發生地鎮(街道)開展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2)全區范圍內增調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區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駐惠部隊、民兵和公安干警等跨鎮(街道)參加火災撲救工作;增調應急航空救援飛機等撲火裝備及物資支援火災撲救工作;
(3)根據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或鎮(街道)及以上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的請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實施跨鎮(街道)轉移受威脅群眾;
(4)指導協助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及救援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暢通;
(5)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范次生災害;
(6)進一步加強氣象服務,緊抓天氣條件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7)建立新聞發布和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定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媒體開展報道,加強輿論引導工作;
(8)決定森林火災撲救其他重大事項。
5.4 應急處置措施
5.4.1 撲救火災
發生森林火災后,鎮(街道)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應立即啟動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組織森林消防救援隊伍進行撲救。同時向區森防辦報告。
就地就近組織地方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飛機等力量參與撲救,在確保撲火人員安全情況下,有序開展撲救工作,嚴防各類次生災害發生。氣象部門要及時、準確提供現場風向、風速和晴雨等實時氣象數據和未來數小時內的變化趨勢供現場指揮員參考,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根據氣象數據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確保撲火人員安全。事發地鎮(街道)做好救援人員后勤保障工作等內容。
5.4.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學校等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及時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確保群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救治條件。
5.4.3 救治傷員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根據實際情況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療點,開展現場救治。
5.4.4 保護重要目標
當轄區內重要軍事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設備、油氣管道等重要目標物和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和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脅和隱患,確保目標安全。
5.4.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5.4.6 火場清理看守
對以水滅火的火場清理看守,按照“分段撤收”水帶的方式對火燒跡地噴淋澆透,在現場無火、無煙、無氣的情況下,由事發地鎮(街道)組織本級領導率半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和義務撲火隊,按照三人一組,攜帶背負式水槍、鐵鍬和二號工具的要求,分片值守,防止復燃。
對未采取以水滅火的火場清理看守,由事發地鎮(街道)組織本級領導率半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和義務撲火隊,按照“3+3+3+1”標準(即每10名隊員配備3支背負式水槍、3臺風力滅火機、3把鋤頭或鐵鍬、1臺油鋸)配置裝備的要求,分片值守,防止復燃。
火災現場明火撲滅后,事發地鎮(街道)組織人員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火場清理要做到徹底、不留死角。在對火場仔細清理的同時,要求嚴格看護,進行72小時的嚴防死守,防止死灰復燃。制定清理看守火場范圍和分組名單,如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的需及時報區森防辦。
5.4.7 次生災害處置
森林火災可能引發次生災害,如臨近森林火災現場的一般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企業可能發生火災、危險化學品爆炸等事故;發生森林火災后,遇強降雨,可能發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如果發生以上次生災害事故,按事故級別及類別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5.5 信息發布
按照信息發布程序,通過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發布森林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情引導和管理。信息發布內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5.6 應急結束
森林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達到“三無”(無火、無煙、無氣),且無次生衍生災害風險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按有關規定決定終止應急響應,撲救人員方可撤離火場。
5.7 后期處置
5.7.1 事故調查
區管委會按照《廣東省森林火災調查工作規范》,依法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等情況進行調查。區森防辦應當及時向區管委會提交評估報告和調查情況。
5.7.2 約談整改
對森林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鎮(街道),由區管委會、區森防指約談鎮(街道)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5.7.3 責任追究
對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有關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實施。
5.7.4 表彰獎勵
根據有關規定,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部門、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5.7.5 善后處置
對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補貼、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的補償,由事發地鎮(街道)予以解決。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事發地鎮(街道)或區森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治、撫恤。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1)撲火力量的組成:撲救森林火災以事發地鎮(街道)專業(半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鎮(街道)專職消防救援隊、村義務撲火隊作為第一梯隊;以區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轄區內火災發生地鄰近鎮(街道)專業(半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仲愷消防救援大隊、駐惠部隊、民兵等作為第二梯隊;以市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鄰近縣(區)專業森林應急救援隊伍、國家森林消防機動隊伍、事發地機關干部、林區職工及群眾等非專業力量和社會應急力量等作為第三梯隊。
(2)跨區增援機動力量的組成:當事發地撲火力量不足時,根據事發地鎮(街道)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請求,區森防指可調動鄰近的專業森林消防隊實施跨區域支援撲火,可視當時各地火險程度和防火任務等情況,調整馳援梯隊順序。原則上以區專業森林消防隊為主,地方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和駐地部隊為輔;以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從低火險區調集為主,高火險區調集為輔。
(3)加強以各級專業和半專業森林消防隊為重點隊伍建設。在加強重點武裝專業撲火力量的同時,重視后備撲火力量的培訓和準備,保證有足夠的撲火梯隊。各種撲火力量要在當地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下,互相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4)建立成員單位聯絡機制,各成員單位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擴大信息來源渠道,共享信息資源。
6.2 資金保障
區財政部門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原則,在年度預算中安排應急經費,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要將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證森林防火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6.3 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區森防指、重點火險地區的鎮(街道)要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按照《廣東省森林消防隊伍裝備與森林防火應急物資儲備規范》的要求,儲備足夠的撲火機具和裝備,發生森林火災時,先動用事發地森林防火儲備物資,不足時,區森防指從區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直接調撥。
6.4 醫療救護保障
森林火災一旦造成人員傷亡,事發地鎮(街道)要積極開展救治工作;傷員由事發地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必要時,組織傷員轉送或者派醫療專家協助事發地進行救治。死難者由事發地鎮(街道)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善后處置。
6.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撲救森林火災的需要,保證供應足夠數量、功能齊全的交通運輸工具,并建立健全有關交通運輸部門相應的應急機制及保障措施。
6.6 治安維護保障
公安部門要制定發生森林火災時維持治安秩序的應急預案,包括警力集結與布控,執勤方式與應急處置措施等;配備足夠的后備力量,保證根據需要能隨時增加警力,確保治安秩序良好。
6.7 通信與信息保障
區森防辦應向無線電管理部門提交組網方案和電報使用頻率;依法辦理用頻、設臺和組網手續,并配備通訊設備和通信指揮車,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通信網絡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體系。信息化部門要積極協助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充分利用現代通訊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發揮社會基礎通信設施的作用,為撲火工作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
6.8 技術保障
氣象部門應及時、準確地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人工降雨等技術保障,區森防辦建立森林防滅火專家信息庫,匯集能夠為森林防火提供技術支持的專家學者的全面信息,為撲火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6.9 后勤保障
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應儲備充足的飲水和食物,并要定期進行更換,以備森林火災發生時充分保障撲火人員的飲水和食物,確保一線撲火人員有充沛的體力投入撲火戰斗。
6.10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區森防指以及供油、供電、供氣等有關部門,優先組織運送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
6.11 其他保障
在全區范圍內采取不同形式進行“森林防火、人人有責”的宣傳和動員,使“保護森林、注意防火”成為全社會人民群眾的自覺行為,做到群防群治。
7 監督管理
7.1 宣教培訓
(1)區森防指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林業部門要大力宣傳有關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用山火典型案例引導和教育群眾;充分利用電臺、電視臺、報刊、APP、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各種宣傳媒體,廣泛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活動;在進入林區的主要路口和以森林景觀為主的風景旅游區,設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傳警示牌,建設智能語音桿等語音提醒設施;在森林高火險期內,在火災多發區設置森林高火險區警示牌,加強對入山人員的防火宣傳;加強對中小學生的森林防火知識教育,真正使森林防火知識家喻戶曉,人人自覺遵守。
(2)區森防指及各鎮(街道)應開展撲火指揮員和撲火隊員以及林區廣大干部職工、群眾的撲火指揮、撲火戰術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加強實戰演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普及人民群眾避火安全常識。
(3)本預案由區森防辦每3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和評估,視情況變化,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修訂完善,修訂后的預案按原程序報批和備案。
(4)區森防指在編制、修訂應急預案和擬訂年度應急演練方案時,應發揮消防救援隊伍資源優勢,建立聯防、聯訓機制。
7.2 預案演練
為保證本預案的順利實施,區森防指組織有關部門按照預案的內容進行演練。森林防火任務較重的鎮(街道)要按各自的預案進行演練,提高森林消防隊伍的實戰技能,掌握適合本地區撲救山火的方法,增強撲火救災能力。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部門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表述說明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達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修訂、解釋
本預案由區應急管理局組織修訂,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實施,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2年印發的《仲愷高新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惠仲委辦函〔2022〕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