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購買主體應當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予以公告”的規定,現將與深圳艾泰克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簽訂的“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應急指揮中心建設(信息化)項目采購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服務”合同予以公告。
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應急指揮中心建設(信息化)項目采購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服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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