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購買主體應當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予以公告”的規(guī)定,現將《仲愷高新區(qū)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標識制作安裝項目合同》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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