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復議申請書(格式附后)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單位的應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法人代碼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格式附后)一份。申請人是個人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上述身份證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對。
3、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如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應提交相應原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如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頒發《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林權證》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供相關產權登記部門出具并蓋章確認的上述證件或證件存根的復印件。上述證據須復印一式三份提供給復議機關。
4、證明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據。如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土地山林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或頒發林權證、國土證、房產證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應提交證明處理決定、林權證、國土證、房產證所涉及的山林、土地、房屋屬申請人所有、使用、經營管理或買賣、抵押等方面的證據。如申請人屬處理決定等行政法律文書或林權證、國土證、房產證等證書上所列當事人,則申請人無需另外提供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據。
5、申請人如需委托代理人參與行政復議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格式附后)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