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仲愷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
HZGS—2018—004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
《仲愷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惠仲委〔2018〕26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仲愷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助實施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8〕3號)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2018年4月26日
仲愷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嚴格執行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通知》(建保〔2012〕105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和《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惠府〔2016〕25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籌集、配租、管理及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由政府投資組織建設和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限定建設標準,租金市場化,納入公租房管理體系,面向在本區城鎮生活或工作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公租房建設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建設。
1. 區管委會及各園區、各鎮(街道)投資組織建設;
2. 在新建商品住房、“三舊”改造中的普通商品房項目、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建;
3. 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現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
4. 政府購買或租賃符合公租房建設標準的存量房;
5. 社會捐贈或其他合法渠道獲取的符合公租房建設標準的住房。
(二)社會力量建設。
1. 結合產業園區建設,鼓勵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按照生產區與居住區分離原則,集中建設以集體宿舍形式為主的公租房;
2. 各類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在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利用自有土地或受讓土地投資建設的公租房。
第五條 公租房按照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多方建設、嚴格監管的原則進行建設和管理。公租房只能租賃,不能出售。
第六條 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體宿舍。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為高層次人才服務的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按市有關規定執行。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租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第七條 區管委會是公租房規劃、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公租房的建設計劃編制、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是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公租房規劃、全區公租房建設指標分配、任務督辦、制度建設、房源籌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時將區內公租房的相關資料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并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園區、各鎮(街道)的公租房工作進行考核。
區黨群辦、科技創新局、財政局、社會事務局、總工會、公安分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產管理中心、地稅局,仲愷社保分局、仲愷公積金管理部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各園區管委會、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轄區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鎮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八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會同有關部門調查當地公租房保障對象數量和房源需求狀況,組織開展需求申報,核查保障對象家庭財產及收入狀況。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在住房保障規劃中應明確轄區內規劃期內公租房的房源籌集、土地供應和資金安排,編制公租房年度計劃,經區管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公租房的建設管理納入區管委會對各園區、各鎮(街道)住房保障年度責任考核范圍。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公租房各項工作任務落實情況,并定期開展督查和考核。
第二章 房源籌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條 區管委會根據住房保障對象申報情況,結合當地財政承受能力,按照分步實施、輪候解決的原則,組織制定公租房建設規劃。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按照公租房建設規劃,向社會公布公租房項目選址和建設方案,組織編制年度建設計劃。
公租房選址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充分考慮居民交通、就業、入學、就醫等基本需求。
在公租房規劃建設中,可根據實際需求建設一定數量的人才公租房。
第十一條 區國土資源分局編制住房用地計劃時,應當對保障房用地供應計劃單列。對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單列,保障房用地供應計劃應當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用地供應后,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由政府有償供應土地,并將所建公租房的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在異地務工人員集中的產業園區、工業園區,區管委會統籌規劃,按照集約用地、集中建設的原則,引導社會力量建設公租房。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市、區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讓凈收益10%以上的資金;
(五)通過創新投融資方式和公積金貸款籌集的資金;
(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按照國家規定發行企業專項債券;
(八)社會捐贈的資金;
(九)經區管委會批準可以納入的其他資金。
建立與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租房資金來源包括:
(一)投資方自籌的資金;
(二)商業銀行貸款的資金;
(三)通過投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四)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收入。
第十四條 公租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區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由區管委會指定政府職能部門作為項目法人,采用財政直接投資建設、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進行。公租房項目可按城市規劃要求配建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經營管理,屬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其收入專項用于公租房的建設和管理。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納入全區公租房建設計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十六條 公租房建設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并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公租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原則,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整體轉讓,但公租房性質不得改變。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八條 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原則上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指定一人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租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第十九條 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的家庭和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區城鎮生活或工作的具備本區城鎮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在戶籍所在地區域內申請公租房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取得仲愷高新區所屬城鎮居民戶籍;
2.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擁有的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單身獨立申請人除外);
3. 區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條件。
符合本條上款第1目條件的年滿18周歲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單身人士,可以獨立申請公租房。
(二)在本區城鎮穩定就業的本區非城鎮戶籍務工人員、非本區戶籍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本區城鎮居住證;
2.在本區城鎮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滿3個月(含3個月)以上,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1年(含1年)以上;
3.就業單位連續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滿3個月(含3個月)以上;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區無房產;
5.區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和配租程序由投資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自行制定,但不得與上述規定相抵觸,并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區引進人才申請人才公租房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配租程序
第二十二條 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公租房配租。申請、初審、審核、公示、公告、輪候、選房和備案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區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的公租房申請,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本區非城鎮戶籍務工人員、非本區戶籍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的公租房申請,由申請人向服務單位所在地園區管委會、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申請。
不申請住房補助的家庭或個人,可直接向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提出申請,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經核實申請人符合條件后進行配租。
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初審。社區居委會或園區、鎮(街道)指定的部門(管理機構)應對申請人的戶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園區管委會、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初審后,將初審結果和相關資料報送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登記造冊。
(三)審核。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的7個工作日內分發到相關部門(單位)實施并聯復審。公安、社保、房產管理、地稅等部門(單位)應在收到申請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依法、依規向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出具申請人的有關財產及收入證明。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將復審資料整理歸檔后移交區社會事務局或區總工會對申請人家庭或個人收入進行核定,有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核定結果及相關資料返回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核。
(四)公示及登記。園區管委會、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將初審信息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公共場所或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將審核結果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園區管委會、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園區管委會或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公示期滿后,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作為獲得住房保障資格予以登記造冊。
(五)輪候。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按申請登記分類,按照輪候規則公開搖號排序輪候。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并將輪候信息在區管委會門戶網站公開。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輪候具體優先順序如下:
1. 持有本區《低保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單親母親、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人員、復退軍人、重點優撫對象住房困難家庭;
2.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3. 城鎮戶籍(除上述第1目、第2目規定的情形外)住房困難家庭;
4. 非本區戶籍的復退軍人和本區非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
5. 非本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
已輪候到位的家庭,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棄本次選房機會,選擇繼續輪候的,保留原排序號,優先進入下一輪選房。連續2次放棄選房資格的,取消輪候資格,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依法被征收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六)選房。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根據公租房房源情況組織輪候到位的申請人進行選房。選取房號后應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未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七)簽訂合同。簽署《選房確認書》的,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公租房承租合同,繳交規定費用。在規定時間內不簽訂承租合同,或不繳交規定費用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八)完善建檔。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予以登記入冊,并對相關數據進行分類統計,建立統一的紙質及電子檔案。
(九)備案。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將本區公租房的配租情況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租房租賃實行合同管理,租賃合同應當明確房屋地址、面積、結構、居住人數、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標準及補助方式、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停止租賃的情形及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繳交租金及水、電、氣、電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
第二十四條 公租房及其附屬設施、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由公租房所有權人承擔。
未經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重建公租房及其附屬設施。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小區的物業服務,由區房產管理中心主導,公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權利,承租期間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并負有及時維護、合理使用的責任。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生活配套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因過失造成責任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租房租金標準由區科技創新局(物價部門)會同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房產管理中心,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區位市場租金水平確定。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中等偏下低收入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依申請由政府給予租賃補貼,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城鎮中等偏下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按照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確定;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按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確定。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的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租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續約,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條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購買住房或因故不適宜居住的,應及時向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申請。
第三十一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會同相關部門采取不定期或定期抽查或普查方式實施公租房檢查。對已經享受公租房政策的家庭所申報的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變動情況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在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門戶網站上公示。
第三十二條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定情形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租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擅自互換、出借、轉租、分租、抵押的;
(三)將公租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累計3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八)無故拒不配合保障資格檢查的;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公租房嚴重毀損的;
(十)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租賃公租房的家庭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延長期內,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當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區管委會應當公開城鎮住房保障規劃、計劃、實施、資金、用地指標、管理使用以及保障對象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當建立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記載并公開公租房規劃、建設、審核、輪候等相關信息;記載并公示有關當事人違法、違約等不良行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征信機構。
公安、民政、社保、地稅、公積金等信息平臺應當與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六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公租房的管理、監督、檢查,確保公租房項目有序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當加強城鎮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公租房建設項目檔案和住房保障對象檔案,一房一檔、一戶一檔,詳細記錄申請人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合同、房屋使用、調換、續租、退出及相關失信、違紀、處罰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并要求對與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二)依法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復制保障對象與區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公租房住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四)對違反住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住房保障有關的資料。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但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的渠道和方式。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保障房或者租賃補貼的,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駁回申請,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駁回其申請,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四十一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公租房的,應當解除公租房租賃合同,收回公租房,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城鎮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住房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予以公示,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其他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資金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仲愷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惠仲委辦〔2013〕1號)同時廢止。
仲愷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問題,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和《惠州市惠城中心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助實施辦法》(惠府〔2016〕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租金補助對象為:本區內承租公租房的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以及在城鎮穩定就業的本區非城鎮戶籍務工人員、非本區戶籍外來務工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區內是指本區全部行政區域內(包含東江、惠南科技園,陳江、惠環街道,潼僑鎮、瀝林鎮、潼湖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中等偏下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按照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確定;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按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確定。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在城鎮穩定就業的本區非城鎮戶籍務工人員、非本區戶籍外來務工人員,指在本區工商、稅務登記的企業(單位)從業人員家庭,分為困難員工(含復退軍人)、優秀員工及高新技術人才三類。其中,申請困難員工(含復退軍人)租金補助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按照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無汽車消費、金融總資產小于5萬元確定;申請優秀員工、高新技術人才租金補助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受限制。
第六條 申請困難員工(含復退軍人)租金補助須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人是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并與公租房業主單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的承租戶。
(二)申請人與用工單位簽訂一年(含一年)以上勞動合同、連續繳納3個月(含3個月)以上社保,且在本區無自有房產。
(三)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必須是建立在法定上的家庭關系,申請人具窮盡撫養和贍養的義務人。
(四)申請人因直系血親重大疾病或因不可抗力等災害造成返貧的。
(五)申請人屬于區管委會職能部門特定的扶貧對象。
申請人在具備以上(一)、(二)款條件的前提下,同時須具備(三)、(四)、(五)款條件之一。
第七條 申請優秀員工租金補助須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人是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并與公租房業主單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的承租戶。
(二)申請人與用工單位簽訂一年(含一年)以上勞動合同、連續繳納3個月(含3個月)以上社保,且在本區無自有房產。
(三)申請人持有在職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或持有在職單位開具的優秀員工推薦證明或曾獲得縣(區)以上政府部門頒發的榮譽證書的。
(四)申請人屬于區管委會職能部門特定的嘉獎對象。
申請人在具備以上(一)、(二)款條件的前提下,同時須具備(三)、(四)款條件之一。
第八條 申請高新技術人才租金補助須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人是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并與公租房業主單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的承租戶。
(二)申請人屬于科技創新創業領軍型人才、高技能實用型人才、緊缺急需專業人才和高素質經營管理人才,并與用工單位簽訂一年(含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任書、連續繳納3個月(含3個月)以上社保,且在本區無自有房產。
(三)申請人持有國家技術部門頒發的高級技術職稱證或符合本區“愷旋人才計劃”或持有企業高層次人才聘任書。
(四)申請人屬于區管委會職能部門特定的推薦對象。
申請人在具備以上(一)、(二)款條件的前提下,同時須具備(三)、(四)款條件之一。
第九條 公租房租金補助原則
(一)分檔補助原則。
1. 本區城鎮居民:公租房租金補助根據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來進行分檔核定,租金補助標準與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由低到高分檔設置。
2. 本區非城鎮戶籍務工人員、非本區戶籍外來務工人員:公租房租金補助根據困難員工(含復退軍人)、優秀員工及高新技術人才三個檔次設置。
(二)核減實收原則。
公租房收取租金采取“核減實收”的方式按月收取,住房保障家庭只需繳交政府按公租房租金標準扣減應發租金補助后的金額。
(三)適度調整原則。
公租房租金補助標準根據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困難員工(含復退軍人)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定期作適度調整。
第十條 公租房租金補助標準。
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單套建筑面積按月計收,公租房租金補助按照單套建筑面積按月補助。
社會力量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單套實際承租建筑面積(超過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計算)按月補助。
(一)本區城鎮居民公租房租金(不含物業管理費)補助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助:
1. 城鎮居民低保戶家庭和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租金補助按照區科技創新局(物價部門)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的98%補助;
2. 城鎮低收入家庭,租金補助按照區科技創新局(物價部門)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的90%補助;
3.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鎮低收入標準線至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40%)之間的家庭,租金補助按照區科技創新局(物價部門)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的70%補助;
4.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含40%)至50%(含50%)之間的家庭,租金補助按照區科技創新局(物價部門)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的50%補助;
5.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不含50%)至60%(含60%)之間的家庭,租金補助按照區科技創新局(物價部門)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的40%補助。
(二)本區非城鎮戶籍務工人員、非本區戶籍外來務工人員公租房租金(不含物業管理費)補助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助:
1. 困難員工(含復退軍人)家庭,租金補助按照區科技創新局(物價部門)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的70%補助;
2. 優秀員工家庭,租金補助按照區科技創新局(物價部門)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的45%補助;
3. 高新技術人才家庭,租金補助按照區科技創新局(物價部門)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的25%補助。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在享受公租房租金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享受相應租金補助:
(一)烈屬或家庭成員中有六級以上傷殘退役軍人的,可在按本辦法第十條享受公租房租金補助的基礎上再享受應交租金扣減已享受的租金補助部分的50%的租金補助;
(二)家庭成員中有肢體殘疾在二級以上的傷殘人士的,可在按本辦法第十條享受公租房租金補助的基礎上再享受應交租金扣減已享受的租金補助部分的40%的租金補助;
(三)單親家庭,子女在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或子女已滿18周歲但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可在按本辦法第十條享受公租房租金補助的基礎上再享受應交租金扣減已享受的租金補助部分的30%的租金補助;
(四)家庭成員中有肢體三級及以下傷殘人士的,可在按本辦法第十條享受公租房租金補助的基礎上再享受應交租金扣減已享受的租金補助部的分20%的租金補助。
第十二條 公租房租金補助發放管理。
(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補助發放管理。
承租戶取得公租房租金補助資格并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后,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確定其租金補助金額。按照“核減實收”原則,區房產管理中心在每月10日前向公租房承租家庭收取租金,并及時上交區財政局納入政府住房基金管理。
(二)社會力量建設的公租房租金補助發放管理。
承租戶取得公租房租金補助資格并與公租房產權人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后,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方可辦理租金補助領取手續,確定其租金補助金額、代發銀行及賬號。公租房產權人每月10日前確認承租家庭上月租金交納情況,經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復核后送區財政局確認租金補助應發明細,并于每月30日前通過銀行將租金補助直接劃入取得公租房租金補助資格的承租家庭賬戶。承租家庭未能及時交納租金的,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暫不發放公租房租金補助,待其補齊相應租金后一并補發。
第十三條 公租房租金補助調整及退出管理。
對享受公租房租金補助家庭按現行公租房政策規定進行資格變更、取消及年度復核。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后可隨時申請變更補助標準;租金補助家庭應及時申報家庭變化情況,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房產管理中心對情況變化的本區城鎮居民家庭逐一復核;區總工會、區社會事務局或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對情況變化的本區非城鎮戶籍務工人員、非本區戶籍外來務工人員逐一復核;區黨群辦對情況變化的納入“愷旋人才計劃”管理和認定的高新技術人才進行復核。
對未變化的家庭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結合的方式復核。根據資格復核情況,調整或取消租金補助。對未按時申報家庭變化情況或無故拒不配合檢查的租金補助家庭,應暫不給予公租房租金補助,待其資格復核后下個月起視其資格復核情況,調整或取消租金補助。
第十四條 公租房租金補助監督管理。
對于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以及偽造相關證明騙取租金補助的申請家庭和查實有關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取消申請家庭的租金補助資格和住房保障資格;已騙取租金補助的,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責令退還,通過媒體公示并計入信用檔案,10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騙取租金補助的,移交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職責:
(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對象承受能力及市場租金水平等情況每3年調整1次。具體的調整方案由區科技創新局(物價部門)會同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房產管理中心擬定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二)區科技創新局(統計部門)應每年第二季度向社會公布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區社會事務局在區科技創新局(統計部門)公布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礎上負責核定年度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在每年第二季度上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四)區社會事務局負責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補助等級標準審核;區總工會會同區社會事務局負責對困難員工(含復退軍人)、優秀員工租金補助等級標準審核;區黨群辦負責對納入“愷旋人才計劃”管理和認定的高新技術人才(含部分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租金補助標準審核。
(五)政府建設的公租房實行“核減實收”的原則。區房產管理中心負責向承租戶收取租金并上繳區財政;
(六)區財政局負責公租房租金核算、撥付、監督管理,保障租金補助經費及時到位、專款專用;
(七)區監察與審計局負責公租房租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六條 公租房承租戶已簽訂租賃合同的,本辦法實施后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仲愷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助實施辦法》(惠仲委辦〔201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