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GS—2017—001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愷炬創新母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仲委辦〔2017〕5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愷炬創新母基金管理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惠仲常務紀〔2017〕1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技創新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7年2月24日
仲愷高新區愷炬創新母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區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精神,特設立仲愷高新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并統稱為愷炬創新母基金(以下簡稱“母基金”)。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母基金由惠州仲愷高新區管委會發起設立,旨在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入到我區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及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重大投資項目,支持相關產業發展與壯大。
第三條母基金資金主要來源于區管委會通過預算安排下撥的資金和國家、省、市各級部門的配套扶持資金、社會資本以及母基金投資運營所產生的收益。區財政統籌安排母基金的起步資金,母基金可以按需從金融機構募集資金以適當放大;母基金存續期內,區財政按照區內項目的需求情況和基金運作的實際需求撥付母基金專項經費。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有效吸引金融和社會資本進入,遵循產業發展規律,堅持以市場化方式主導基金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第五條轉變方式、有償投入。采取股權、債權、投貸聯動等權益類方式進行投資,撬動金融、社會資金投入,放大基金規模。
第六條保本運行、滾動發展。基金堅持保本運行,避免投資過度集中,合理設置投資周期,實現滾動發展。
第三章 母基金支持方向和范圍
第七條母基金重點支持在我區設立的各類基金和產業發展、公共平臺、科技創新、人才創業等關鍵領域的重點企業和項目。
(一)支持創新創業。主要投資專注于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天使基金;
(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主要投資專注于具有市場前景、自主核心技術和高成長性中小微企業的VC、PE等風險投資基金;
(三)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主要投資專注于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符合我區戰略發展需要的產業基金或并購基金;
(四)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主要投資專注于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創新型研發機構等領域的基金;
(五)直接投資。對我區擬重點支持的科技、產業領域的重大項目和實體經濟發展薄弱環節進行直接股權投資。
第四章母基金組織架構
第八條母基金設立三級架構,以實現監督管理、運營執行和投資決策相分離。
(一)成立母基金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區管委會牽頭設立,領導小組成員由區監察與審計局、區兩委辦、區科技創新局、區經濟發展局、區財政局和區科技園公司聯合組成,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落實區委、區管委會的相關決策部署;
2.制定母基金的發展規劃,統籌實施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
3.審議批準母基金的募資方案和收支計劃;
4.審議批準區管委會下屬平臺公司出資母基金;
5.審議批準母基金的收益分配、清算等方案;
6.審議批準母基金其他需要批準的事項;
7.完成區委、區管委會交辦的有關母基金的其他事項。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科技創新局,主要職能包括:
1.負責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協調工作,確保領導小組高效有序運行;
2.報批母基金的募資方案和收支計劃;
3.報批區管委會下屬平臺公司出資母基金事項;
4.報批母基金的收益分配、清算等方案;
5.制定支持母基金及各子基金發展的相關政策;
6.制定母基金申報指南和相關制度;
7.審核母基金投資方案和重大事項;
8.跟蹤母基金運營情況,負責對母基金運作開展績效評價;
9.參與子基金項目推薦,審核子基金的各備案事項;
10.代表領導小組對外聯絡,包括對出資方和管理團隊的聯絡;
11.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母基金管理公司。母基金各出資方協商確定母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或以其他約定形式委托管理該母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母基金的運營管理,主要職能包括:
1.建立完善運營團隊,負責投資項目的發現、篩選、投資及投后管理;
2.遴選子基金管理人,對擬出資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與合作談判,擬定子基金合伙協議、章程和其他必要協議;
3.負責母基金從子基金或直接投資項目的退出與清算;
4.定期向出資人和母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母基金運作情況;
5.跟蹤評估子基金績效;
6.母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成立母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決策委員會”)。決策委員會主要由產業發展、金融、投資、法律、會計等領域的專家及母基金出資方等單數委員組成,專家由母基金出資方推薦并報母基金領導小組審核批準。決策委員會對通過母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的投資方案進行獨立決策,以確保基金投資的公正性和科學性。所有投資方案需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決策委員會成員投票通過方可確認。母基金因分期募集而造成出資方有變動的情況下,決策委員會成員進行相應調整。
母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派觀察員進入決策委員會,觀察員主要負責溝通聯絡和督促各專家盡責履職工作,觀察員不具有投票表決權。
第五章母基金運作管理
第九條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導、有償投入、科學決策”的原則進行運作管理。
(一)由母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發布申報指南,向社會征集合作機構設立子基金;
(二)由管理公司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發現或篩選合作機構,對合作機構相關情況進行考察和核實,并與合作機構擬定投資條款,形成完整的子基金方案報母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由母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子基金方案進行審查后,提交決策委員會進行投票表決;
(四)經決策委員會表決通過的子基金方案,由母基金領導小組批準母基金主體簽訂相關入股協議和持有相應份額,并根據子基金募集、投資進度,實際用款需求安排出資;
(五)子基金存續期滿后母基金參股份額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報母基金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條母基金存續期內,有出資方要求退出的,與其他出資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母基金一般在存續期滿后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的,應在各出資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報區管委會批準。
第十二條母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
第十三條代表區管委會出資的平臺公司以其實際出資份額對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母基金對外投資也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章子基金運作機制
第十四條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第十五條子基金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投資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合同等,明確基金的投資領域、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六條子基金應有合理的募資、投資、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機制,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七條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母基金可適當讓利,或從政府出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對優秀母、子基金管理團隊的獎勵。
第十八條區屬國有企業及其下屬控股公司擔任子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在投資各標的及實施各項資管計劃前,需向母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事前備案(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的項目除外),子基金管理人取得備案函后再進行投資決策;非區屬國有企業及其下屬控股公司擔任子基金管理人的,該子基金在投資各標的及實施各項資管計劃后,需要向母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事后備案。
第十九條母基金持有子基金份額大于或等于50%的,子基金全部募集資金必須投資到仲愷高新區項目(含區外企業在仲愷高新區新增投資項目);母基金持有子基金份額小于50%的,子基金投資于仲愷高新區項目的資金不得低于母基金實際出資的兩倍。
第二十條子基金應選擇在惠州市內具有托管資質的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
第二十一條子基金不得將基金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未投放資金應存放銀行或購買短期國債;子基金及其投資的企業不得將資金投資于二級市場證券、期貨、房地產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第七章 子基金的終止和退出
第二十二條母基金投資部分退出時,應當按照子基金設立章程、協議或合同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協議或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母基金出資部分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和終止承諾后續出資。
(一)子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母基金出資撥付到位一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或未按章程、協議或合同約定投資的。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管理公司應當定期向母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基金運行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整理評估后上報領導小組。
第二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對子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情況,防范風險,及時掌握子基金法律文本變更、資本增減、管理機構變動、清算與解散等重大事項,每半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各參股子基金運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領導小組辦公室重點考核各子基金吸引撬動金融和社會資本的杠桿率,經濟社會效益以及對區級財稅的貢獻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我區設立的政府引導參股的創投基金,逐步將區財政出資份額納入母基金管理,并根據本辦法要求對相關章程、協議或合同進行補充完善。在仲愷高新區注冊設立,運營情況良好的基金,經申請且通過領導小組審核批準的,可以成為母基金的子基金納入管理。
第二十八條母基金資金使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九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母基金合作機構和投資標的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轉移等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區科技創新局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