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GS—2016—004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和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仲委辦〔2016〕10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和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6〕1號)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兩委辦(應急辦)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6年4月8日
仲愷高新區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和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和補償工作,增強區委、區管委會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補償管理暫行辦法》(粵府辦〔2012〕127號)和《惠州市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和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惠府辦〔2014〕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管委會為應對突發事件而實施的應急征用工作和應急征用后的補償行為,以及由區管委會統一部署、組織實施的支援我區以外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和補償行為。
基本支出由財政全額保障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應急補償,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本辦法所稱應急補償,是指突發事件發生時,區管委會因實施應急征用或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毀損、滅失或發生的直接費用而依法進行的補償。
第四條 應急征用的對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有的為應對突發事件所急需的食品、飲用水、能源、醫療用品、交通工具、工程機械、通信設施、賓館、體育場館、醫療機構、廣場等物資、場所。
第五條 區管委會主管本區域內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工作,是應急補償的責任主體;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各相關單位在區管委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相關物資、場所的征用工作,參與應急補償的標準評估或評估監督工作。財產被征用或者因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而造成財產毀損、滅失或發生直接費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應急補償的受償主體(以下簡稱受償人)。
第六條 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工作應當堅持“提前統籌、就近征用、均衡負擔、依法補償”的原則。
政府及其部門采取的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區管委會的應急征用決定,履行應急征用決定書規定的義務,配合政府及其部門實施依法采取的應急征用措施。
第八條 應急補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理補償。補償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補償價格應與被征用財產在征用期間的使用價值相當,或者與因應急征用和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而造成的財產損失、費用開支相當。
(二)補償直接損失。僅補償與應急征用或者突發事件應對措施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財產損失或費用開支,不包括精神損失等非物質層面損失和突發事件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
(三)補償實際損失。僅補償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失或費用開支,不包括預計發生的損失。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九條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各相關單位應當做好各類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物資、場所的調查登記工作,建立應急征用物資、場所目錄并告知權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時制訂相應的應急征用方案。征用物資、場所目錄和應急征用方案應報區應急辦備案。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各相關單位應當定期了解列入應急征用目錄的物資、場所的使用及權屬狀況,并及時更新應急征用目錄。
第十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需要征用應急物資、場所的,由區管委會作出應急征用決定,交由園區、鎮(街道)、區直各相關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征用實施單位按照以下規定予以確定,也可以由區管委會另行指定:
(一)糧食、能源的征用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二)醫療機構的征用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三)藥品、醫療器械的征用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四)食品、飲用水、衣物、棉被等救災物資的征用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五)交通設施設備及運輸工具的征用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六)建設工程機械的征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七)市政工程維護機具的征用由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八)體育場館的征用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九)賓館的征用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十)廣場的征用由其所在園區、鎮(街道)負責實施;
(十一)其他物資、場所的征用由相應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 應急響應結束后,有關單位應認真做好應急補償工作。
(一)按照“誰實施應急征用、誰確定補償單位”的原則,由區管委會確定應急補償單位(以下簡稱補償單位)。
(二)園區、鎮(街道)作為應急補償單位的,補償單位可確定相關工作部門負責受理并審核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應急補償要求,制定應急補償方案,組織應急補償資金的發放。
(三)區直相關單位作為應急補償單位的,補償單位負責受理并審核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應急補償要求,制訂應急補償方案,組織應急補償資金的發放。區財政局根據區管委會的決定,負責籌集應急補償資金,審核并按規定安排應急補償資金,監督應急補償資金的發放。區應急辦根據區管委會的決定,負責審核補償單位提交的應急補償方案,對補償工作提出建議。
(四)監察與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應急征用和補償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督,對應急補償資金使用情況依法審計。
(五)財政部門不得作為補償單位。
第三章 補償標準
第十三條 應急補償采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單位在與受償人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按規定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制訂應急補償方案。
第十四條 區管委會依法實施的應急征用行為,應參照本區域同類資產的市場租賃價格給予被征用財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租金補償。
第十五條 被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專業救援人員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限補償人員的工資、津貼等實際產生的費用。
補償的工資、津貼標準按照被征用單位工資清單上的實際工資額計算;無工資清單的,按照惠州市該工種上年度平均工資水平或在職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水平計算。不足1日按1日計算。
專業救援人員屬于財政預算安排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不予補償,由被征用單位照常發放工資、津貼。
第十六條 財產因被征用或因突發事件應急措施導致毀損、滅失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財產毀損但經維修能夠恢復使用功能的,補償金按必要維修費用支出并綜合考慮財產保險等因素確定。
(二)財產無法維修或經維修無法恢復使用功能、滅失或維修費用超過財產毀損前價值的,補償金額應在綜合考慮財產重置成本、綜合成新率、凈殘值和保險賠償金等因素后確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對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對積極配合應急征用工作,或確因征用造成額外損失的,經區管委會批準后,可在上述標準或評估價值30%范圍內,對被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額外補償。
第四章 征用、補償程序
第十八條 經區管委會批準實施的征用和補償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原則上由突發事件發生地園區、鎮(街道)負責本區域內的應急征用工作和應急征用后的補償工作。當本級應征用資源不足時,突發事件發生地園區、鎮(街道)可向區管委會提出,由區管委會指定相關區直單位組織實施征用和補償工作。
第十九條 征用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送達應急征用決定書。
因情況緊急,無法事先送達應急征用決定書的,征用實施單位可以實施緊急征用,并在緊急征用后48小時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被征用物資、場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到應急征用決定書或者緊急征用通知后,應當立即配合征用實施單位將被征用的物資交付征用實施單位或者清理被征用場所,并配備必要的操作人員、后勤保障人員,由征用實施單位統一管理和調遣。
征用實施單位應當制作應急征用清單,與被征用物資、場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交接手續。應急征用清單一式2份,征用雙方各執1份。
第二十一條 征用實施單位在被征用物資、場所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匯總被征用物資、場所的使用情況,并通知被征用物資、場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憑應急征用決定書、應急征用清單到指定地點辦理返還交接手續。被征用物資、場所毀損、滅失或發生直接費用的,征用實施單位應當一并出具毀損、滅失和費用證明。
第二十二條 征用實施單位將有關征用情況報區管委會,由區管委會批準確定補償單位。
補償單位在區管委會批準確定為補償單位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相關受償人提交申請補償所需的材料,并在區管委會門戶網站和主流媒體上予以公告。
受償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補償通知之日起1年內,向補償單位書面提出應急補償申請。逾期未提出補償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同放棄受償權利。
受償人提交的材料應包括:應急征用決定書、征用財產清單、財產返還情況、財產損毀或滅失情況、補償金額及計算依據、補償單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補償單位自收到應急補償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
(一)材料齊全且表述清楚的,應予以受理,并書面出具受理回執。
(二)材料不齊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書面告知受償人在合理期限內更正或補充。
(三)決定不予受理的,應書面告知受償人并充分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補償單位在補償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擬定初步補償方案在區管委會門戶網站和主流媒體上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或投訴的,由補償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
補償單位應當在初步補償方案公示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擬定補償方案,并書面報送區管委會。
補償單位提交的材料應包括:應急征用補償資金支付審批表、應急征用決定書、應急征用清單、采取的應急措施、應急措施與財產毀損滅失的關聯情況、認定財產損失和發生費用的標準和依據、補償金額、公示情況、社會捐資情況和明細清單以及區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區管委會收到補償方案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財政、應急等部門進行審核,并批復補償單位。
因特殊原因需適當延長工作時限的,應通知補償單位并由補償單位書面告知受償人。
第二十六條 補償單位在收到區管委會的批復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補償決定,并書面通知受償人。
第二十七條 補償單位在補償工作完成后應將補償情況報區財政、應急等部門備案。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應急補償資金按照分級負擔、分級管理原則,由區管委會、園區、鎮(街道)通過財政資金安排、社會捐贈、慈善募集、事后追償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解決。
第二十九條 應急補償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補償單位應在作出補償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補償資金直接支付到受償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區直單位作為補償單位的,應將應急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及時書面報送區財政、應急等單位備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應急征用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服從區管委會作出的應急征用決定,不履行應急征用決定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不配合征用實施單位依法采取的應急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負責應急征用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受償人應確保應急補償申請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第三十五條 補償單位應當按規定公開包括損失情況、補償標準、補償金額等在內的應急補償信息,提高透明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擠占、截留、挪用財政資金以及重復申請套取應急補償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予以處理并追究相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兩委辦(應急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仲愷高新區應急征用和補償工作流程圖
2. 仲愷高新區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決定書
3. 仲愷高新區應急征用補償資金支付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