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ZGS—2015—003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戶外立柱廣告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惠仲委辦〔2015〕12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戶外立柱管理規定(試行)》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4〕20號)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5年4月8日
仲愷高新區戶外立柱廣告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立柱廣告管理,規范戶外立柱廣告設置和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仲愷高新區轄區內戶外立柱廣告的設置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立柱廣告,是指在仲愷高新區轄區內城市道路、橋梁、園林綠地、廣場、停車場、湖河岸邊、山坡林地等場所設置的大型立柱式廣告牌,一般由立式支撐柱和牌面組成。
第四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下稱區住建部門)是轄區內戶外立柱廣告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戶外立柱廣告專項規劃和設置審批。
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下稱區城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立柱廣告執法監督管理,查處違反本規定設置戶外立柱廣告的行為。
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下稱區工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法定職責,并對廣告牌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區直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能,配合做好戶外立柱廣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住建部門應根據總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則組織編制戶外立柱廣告專項規劃,經區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區管委會批準。戶外立柱廣告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立柱廣告設置地點、規格、形式等具體要求。經批準實施的專項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區管委會批準。戶外立柱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個工作日。
第六條 設置戶外立柱廣告應先向區住建部門提出設置申請,經批準后,再到區工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手續,并接受工商部門的監督管理。廣告登記批準期限不得超過區住建部門批準的設置期限。
第七條 利用公共用地設置戶外立柱廣告的,必須進入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拍賣、網上競價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按程序確定受讓方,由區住建部門與受讓方簽訂《公共用地上戶外立柱廣告設置權出讓合同》,一次性收取成交價款。
出讓合同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區住建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戶外立柱廣告設置審批手續。
規定所稱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讓使用權或政府擁有使用權的土地。規劃位于市政道路兩側的建筑退讓道路綠化帶內的戶外立柱廣告,按公共用地上設置戶外立柱廣告審批流程辦理。
第八條 在非公共用地上設置戶外立柱廣告的,應向區住建部門提出設置申請,區住建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答復。
申請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規定,依法取得設置戶外立柱廣告場地的使用權。
本規定所稱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經出讓使用權的土地。
第九條 公共用地上戶外立柱廣告設置權出讓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城市管理、社會公益廣告等方面。
第十條 設置戶外立柱廣告,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愷高新區戶外立柱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三)設置戶外立柱廣告的場地或設施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
(四)戶外立柱廣告設施全景電腦設計彩色效果圖、平面位置圖、主體結構圖;
(五)通過拍賣方式取得戶外立柱廣告場地設置權的須提供中標通知書;
(六)廣告主的法人代表身份證以及委托代理人證明材料;
(七)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公共用地上戶外立柱廣告設置權的有效時限每次不得超過5年,具體由區住建部門根據公共用地實際情況在拍賣公告中明確,并在出讓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條 非公共用地設置戶外立柱廣告的批準有效期限為3年。用于設置戶外立柱廣告的土地屬于租賃的,其批準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
有效期屆滿后可以申請續延,凡符合戶外立柱廣告專項規劃要求的,由區住建部門批準續延。每次批準續延期限與初始批準有效期限相同,但用于設置戶外立柱廣告的土地屬于租賃的,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
戶外廣告設置人申請續延期限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區住建部門書面申請;區住建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答復。
第十三條 公共用地上戶外立柱廣告設置權期滿后由區住建部門無償將戶外立柱廣告設施及其設置場地使用權收回重新組織拍賣。
非公共用地設置戶外立柱廣告審批期滿,而原申請人沒有提出延期的,在期滿后30日內由區住建部門視戶外立柱廣告完好情況或無償將該戶外立柱廣告設施予以回收,或要求申請人在30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四條 戶外立柱廣告設置人是戶外立柱廣告設施安全管理負責人,應當定期對戶外立柱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應當立即整改或者予以拆除。
區住建部門和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立柱廣告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成戶外立柱廣告設置人立即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 戶外立柱廣告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保持戶外立柱廣告的整潔、美觀、完好。戶外立柱廣告畫面出現污損、殘缺或者嚴重褪色等影響市容環境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新。
第十六條 戶外立柱廣告設置人應當履行公益廣告宣傳義務,全年發布公益廣告時間不少于總時間的30%。在主要商業街、公園、廣場、主干道、景觀路段、影院、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設置的戶外立柱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的數量要大于廣告總數的30%。
第十七條 凡違反本規定擅自在轄區范圍內設置戶外立柱廣告的,由區城管部門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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