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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我區在征收與補償中確認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益遇到的問題,加快推進征地工作,經區常務會議(惠仲委辦會函〔2022〕38號)審議通過,現將《仲愷高新區關于在征收與補償中確認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益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知悉并按照《實施意見》做好征收與補償工作。
附件:仲愷高新區關于在征收與補償中確認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益的實施意見
仲愷高新區國土資源分局
2022年4月13日
為解決我區在征收與補償中收回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遇到的問題,結合我區實際,現就確認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益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助力仲愷建設國家一流高新區。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依規、合理補償。規范征收與補償中收回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堅持統籌謀劃、科學推進。收回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事關我區土地利用結構,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作用,整體科學推進。
(三)總體目標
妥善解決我區早期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的個人國有用地①(土地用途包括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商住用地)未約定容積率的問題。
二、適用范圍
(一)已完成建設并辦理房產登記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益;
(二)已依法取得規劃驗收手續尚未辦理房產登記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益;
(三)本意見實施前已取得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批復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建、未建)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益;
(四)未取得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批復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建)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益。
三、實施標準
(一)符合本實施意見第二項適用范圍第(一)種情形的,以房產登記部門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確認原土地使用權的權益;
(二)符合本實施意見第二項適用范圍第(二)、(三)種情形的,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原批準的容積率確認原土地使用權的權益;
(三)符合本實施意見第二項適用范圍第(四)種情況的,土地權益按以下情況區分:
1.2012年3月1日前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的個人國有用地:
證載面積在120㎡以內(包含120㎡)的部分,個人國有用地權益按(4.0×證載面積)計算;超過120㎡的部分,個人國有用地權益按[2.0×(證載面積-120㎡)]計算。
同時持有仲愷高新區行政區劃范圍內多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僅認定其中一宗國有用地(證載面積在120㎡以內的部分)權益為(4.0×證載面積)。超出證載面積120㎡部分以地塊取得年限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片區容積率R確定權益。
2.2012年3月1日后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的個人國有用地,按以下先后順序確定個人國有用地權益:
(1)用地所在位置編制有《控制性詳細規劃》,個人國有用地權益:片區容積率R×證載面積;
(2)用地所在位置沒有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個人國有用地權益:2.0×證載面積。
注:1.實施標準(三)中:證載面積在120㎡以內(包含120㎡)的部分,劃撥國有土地使用年限為相應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定出讓最高年限予以評估;
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年限為相應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定出讓最高年限核減使用年限后,按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評估;
3.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公布的劃撥國有土地的評估辦法評估。
名詞解釋:① 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權利人為自然人,以劃撥或者出讓形式取得的土地,有《國有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的產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