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對評估機構是怎樣規定的?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強調評估機構的中立,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2.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被征收人在補償方面享有哪些選擇權?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被征收人具有補償選擇權。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3.問:協議不成怎么辦?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協議不成政府有權決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另一方面,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4.問:違法建筑是否給予補償?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從而終結了一直以來補與不補的爭議。
5.問:補償主體是誰?
答:政府是惟一補償主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這意味著公益性征收、補償的主體只能是政府,而不再包括開發商。
6.問:政府的義務有哪些?
答:政府具有公告、聽證的義務。一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二是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三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7.問:被征收人對征收有爭執怎么辦?
答:可以提交司法裁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從而突破了以往只能對補償、安置提起復議或訴訟的局限。
8.問:征收補償的范圍有哪些?
答:征收補償的范圍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9.問:對野蠻征收如何處理?
答:野蠻征收可能被追究刑責。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0.問:房屋征收補償價格是如何確定的?
答:《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11.問:對被征收人拒絕搬遷的,是否可以實行強制搬遷?
答:《條例》規定,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于《條例》施行前已經取得拆遷許可的項目,拆遷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于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涉及拆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拆遷管理部門嚴格遵循國家、省、市相關文件精神,控制行政裁決數量,慎用強制拆遷手段,但對嚴重影響城市房屋拆遷活動,阻礙項目建設順利實施的,拆遷管理部門將及時依法裁決并申請強制拆遷,以維護拆遷法規的嚴肅性,保障城市房屋拆遷活動的順利實施。
12.問:作為被征收人有哪些權利?
答:房屋征收與補償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被征收人享有對征收補償方案制定過程中的參與權、征收評估機構的選擇權、對房屋評估結果提出異議的權利、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對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提起復議和訴訟的權利等。被征收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