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24號
當事人:乾瑞化工(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EN
EDEN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429843015
住所(地址):惠州市惠城區瀝林鎮英山工業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單位于2023年8月9日對你公司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已安裝但未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你公司主要生產硝基清漆、聚氨酯漆、硝基清漆稀釋劑等油漆產品,總投資約110萬美元,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環評手續。檢查時發現你公司1#甲類車間正常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機廢氣,車間配套2套廢氣處理設施,車間北側廢氣設施正常運轉,車間南側廢氣設施未運轉,相對應生產線有生產,廢氣經門窗無組織排放。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3年8月9日現場檢查筆錄和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你公司提供的環評批復復印件、技術評估意見復印件、排污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授權委托書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8月24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18號),你公司于8月25日提交陳述申辯材料,并在《惠州新聞網》上公開道歉,經審議,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附件2.1環境違法行為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指引的規定,按照罰款金額的50%降低處罰,處罰3.5萬元,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3.14裁量標準的規定,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叁萬伍仟元(35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政策法規股領取《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進行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劉澤蓮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