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27號
當事人:惠州市寶盛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賴國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53JWLP8C
住所(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正大路10號(廠房2)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對你公司利用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你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面板、薄膜開關生產,檢查時發現,你公司車間有生產,印刷工藝有使用,在一樓靠近飯堂的一側擴建一曬版車間,設有曝光機1臺,清洗槽1個,浸泡槽1個,且在清洗槽浸泡和沖洗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洗網廢水通過一根直徑2公分塑料管穿墻接入廠區下水道,管內有藍色廢水滴流,下水道水質呈淡藍色,墻壁有藍色痕跡,廢水最終排入外環境。
隨后,我分局委托廣東惠利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分別在廠區下水道、車間清洗槽、2公分塑料外排管口進行采樣檢測,根據2023年7月20日的檢測報告(編號:Z31913719B1)結果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時段一級限值,2公分塑料外排口的色度為200mg/L,超標4.0倍,化學需氧量為1900mg/L,超標20.1倍。
經詢問你公司負責人,證實你公司洗版車間是2022年11月開始建設,2023年1月建成并開始使用,2023年3月設置一條2公分塑膠管道穿墻接入廠區下水道,將清洗浸泡槽和沖洗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洗網廢水通過該管道排入外環境。經查閱你公司的危險廢物處置服務合同,未有轉移清洗廢水記錄。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3年7月19日現場檢查筆錄和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檢測報告(編號:Z31913719B1),你公司提供的環評批復復印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固體廢物部分)意見的函復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授權委托書、平面圖、整改材料、水電費明細、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服務合同、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8月31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21號),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與我局簽訂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并履行了協議內容。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予以從輕40%罰款,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2.81裁量標準的規定,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叁拾捌萬肆仟元(384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