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29號
當事人:惠州市宏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同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304248582E
住所(地址):惠州市東江高新科技產業園上霞中路2-2號(廠房一)一、二樓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對你公司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2023年7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車間有生產,污染防治設施有運行,生產過程中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廢氣經分段密閉收集后經“水噴淋+生物凈化法+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高空排放。我局委托廣東智環創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你公司的生產車間廢氣處理后排放口進行采樣檢測,根據2023年8月4日檢測報告(編號:ZHCXJC2305120701-23R1)顯示,你公司廢氣處理后檢測口(DA001)總VOCs超標0.79倍。
經詢問你公司負責人,證實你公司在檢查采樣當日車間正常生產,設施有運行,采樣過程有專人在場并進行簽字確認,對采樣過程及結果無異議。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3年7月27日的現場檢查筆錄、2023年8月9日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檢測報告(編號:ZHCXJC2305120701-23R1),你公司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復印件、環評批復復印件、驗收意見、整改報告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9月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24號),你公司在規定的時間未有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經我局案審會討論,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3.4.1裁量標準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拾伍萬元(150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