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30號
當事人:惠州市三龍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陽朋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350061555
住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潼僑鎮茶四隊南面自有廠房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對你公司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你公司主要從事印刷油墨、丙烯酸烘漆、氨基清烘漆、醇酸清漆、丙烯酸漆稀釋劑、醇酸漆稀釋劑、氨基漆稀釋劑等的制造生產;主要生產設備:分散機22臺、磨砂機8臺,實驗室配有:小型分散機8臺、小型水簾柜2臺;主要生產工藝:原料計量及輔料研磨→高速分散→過濾→包裝等。
2023年7月26日和27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你公司時發現,危險廢物堆放不規范,未落實分類分區貯存,清洗廢水、廢涂料和樹脂放在甲類倉庫(2),清洗廢水、廢空桶及廢抹布、包裝袋存在相互混存情況,經現場稱重確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混合廢物共51袋,共約0.16784噸,經詢問你公司負責人,危險廢物約有0.072噸。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3年7月26日和7月27日的現場檢查筆錄、2023年7月27日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你公司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環評批復復印件、驗收意見復印件、整改報告、危險廢棄物處置服務合同復印件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9月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25號),你公司在規定的時間未有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經我局案審會討論,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4.18裁量標準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壹拾萬元(100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