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25號
當事人:惠州恒銘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方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51KHL14C
住所(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瀝林鎮英光村金桓基公司廠房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對你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你公司主要從事通信終端設備制造,主要生產設備有:折彎機30臺、沖床15臺、打磨機20臺、前處理線1套,單漆單烤線1套,雙漆雙烤線1套等;工藝流程:原輔材料→下料→折彎→沖孔→攻牙→鉚接→焊接→打磨→前處理→噴粉→固化→絲印→烘干→裝配調試→包裝;根據環評影響報告表批復,你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氣通過水噴淋和UV光解處理后高空排放,前處理廢水建設有相配套的處理設施,生產廢水經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工藝與產品用水標準后回用于生產,中水回用濃水采用蒸發器進行蒸發處理,蒸發結晶殘渣委外處理,生產廢水全部不外排。
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前處理工藝產生的清洗廢水排入廢水設施的收集池后,廢水設施未運轉,收集池滿后溢出,溢出廢水經地面流入污水管網,且廢水收集池存在滲漏情況。現場委托廣東惠利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分別在該公司廠房區內污水沙井和污水處理設施收集池進行采樣檢測。
2023年6月29日,根據廣東惠利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Z31703626A1R1)顯示,你公司廠區內污水沙井含有總鋅重金屬污染因子5.89mg/L,污水處理設施收集池廢水所測項目中含有總鋅重金屬污染因子4.36mg/L。
經詢問你公司負責人,于2023年6月26日下午廢水處理設施未運轉,導致收集池內廢水滿出后溢流。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3年6月26日現場檢查筆錄和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檢測報告(編號:Z31703626A1R1),你公司提供的環評批復復印件、排污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授權委托書、危險廢棄物處置及工業服務合同復印件、技術評估意見復印件、驗收意見復印件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36號),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與我局簽訂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并履行了協議內容。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予以從輕40%罰款,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2.8.1裁量標準的規定,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貳拾叁萬肆仟元(234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