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26號
當事人:惠州恒銘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方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51KHL14C
住所(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瀝林鎮英光村金桓基公司廠房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對你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你公司主要從事通信終端設備制造,主要生產設備有:折彎機30臺、沖床15臺、打磨機20臺、前處理線1套,單漆單烤線1套,雙漆雙烤線1套等;工藝流程:原輔材料→下料→折彎→沖孔→攻牙→鉚接→焊接→打磨→前處理→噴粉→固化→絲印→烘干→裝配調試→包裝。
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危險廢物倉庫門口露天堆放22桶廢礦物油,經稱重約422公斤。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3年6月26日現場檢查筆錄和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檢測報告(編號:Z31703626A1R1),你公司提供的環評批復復印件、排污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授權委托書、危險廢棄物處置及工業服務合同復印件、技術評估意見復印件、驗收意見復印件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36號),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與我局簽訂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并履行了協議內容。經我局案審會討論,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4.18裁量標準的規定,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壹拾萬元(100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