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3〕28號
當事人:惠州鴻興建筑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瀝林英光廠
法定代表人:陳惠平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3248152811
住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瀝林鎮英光村英光工業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對你公司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廢水設施靠圍墻邊的雨水口存積有廢水,現場用PH試紙測試呈堿性,后委托廣東惠利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雨水井、原水池、倉庫溝槽進行采樣檢測,根據7月27日的檢測報告(編號:Z31963724B2)顯示,你公司雨水井pH值為12.1mg/L,結果不達標,化學需氧量1650mg/L,超標17.3倍。
經詢問你公司負責人,雨水井口的廢水來源于廢水設施旁倉庫的電纜溝,該倉庫曾用于存放廢水處理的石灰和片堿,因而造成電纜溝存積少量呈強堿性的污水,近期,你公司對電纜溝進行重新清理和修建,建筑工人為圖方便,將電纜溝少量污水用水泵抽至雨水井。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于發現后能夠立即治理的環境安全隱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于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可能產生較大環境危害的環境安全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現場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隱患。)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2023年8月24日的現場檢查筆錄和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檢測報告(編號:Z31963724B2),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發票復印件、水表復印件、整改材料、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授權委托書等證據證實。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8月31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22號),你公司在規定的時間未有陳述申辯。經我局案審會討論,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8.5裁量標準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壹萬伍仟元(15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帳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20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18日